法不容情,湖南原民警爲報復洩憤槍殺兩人 一審被判死刑,咎由自取


法不容情,湖南原民警為報復洩憤槍殺兩人 一審被判死刑,咎由自取

婁底中院微信公號10月26日消息,今日下午,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不容情,湖南原民警為報復洩憤槍殺兩人 一審被判死刑,咎由自取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建湘因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等人多年前發生過糾紛,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2017年12月17日晚上,陳建湘對與其有過矛盾的人進行了記錄和排序,列出行兇殺害的名單,同時書寫了遺書,對殺人原因、後事等做了自述和安排。

同年12月22日上午,陳建湘從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曾衛軍處騙借值班公務所用的手槍一支,又騙來其朋友鄒鵬幫助駕駛車輛。當日10時許,陳建湘誘騙鄒恆上車後指揮鄒鵬開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衝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恆殺害。之後,陳建湘持槍脅迫鄒鵬拋屍、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找到段新民並誘騙其上車,然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後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坐在汽車後座的段新民連開數槍,將段新民殺害,隨即逃離現場。

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將被告人陳建湘抓獲。

婁底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建湘為洩憤報復,持槍射殺二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建湘的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對陳建湘監視居住的地點與決定執行的地址不符,在此期間對陳建湘訊問的程序不合法。經查,陳建湘在潛逃期間因開槍自殺導致頭部受傷,被抓獲時生命垂危需進行醫療搶救,公安機關對陳建湘採取住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同時將陳建湘送醫院救治,並不違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陳建湘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在醫院病房對其進行訊問並無不當,對陳建湘訊問的程序合法。陳建湘的辯護人提出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意見的鑑定材料遺漏陳建湘遺書等關鍵材料、完成鑑定的時間過短等原因,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申請對陳建湘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類司法鑑定。

經查,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對陳建湘的親屬、同事、同學、朋友、現場目擊證人等證人的證言、醫院病歷資料、陳建湘的供述等均進行了摘錄。

在摘錄陳建湘的供述部分對陳建湘書寫遺書、陳建湘的心理狀況以及陳建湘供認與他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情況、作案經過等都有詳細記載。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對陳建湘進行檢查,在此基礎上出具鑑定書,符合鑑定程序規範。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對控辯雙方的詢問做出了合理解答,明確陳建湘雖患有抑鬱症,但陳建湘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意識清晰,能夠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具有較好的自我保護能力,存在控制力和辨認力,認定陳建湘在本次實施危害行為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綜上,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程序合法,鑑定結論客觀、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採信。陳建湘到案後雖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不容情,湖南原民警為報復洩憤槍殺兩人 一審被判死刑,咎由自取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親屬以及社會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原題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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