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限速出新規定!11月1日起,輕微超速不處罰

9月30日,山東省公安廳發佈新的測速取證標準徵求意見稿,以文件的方式標準限速測速,文件於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高速限速出新規定!11月1日起,輕微超速不處罰

文件規則,但凡路途限速低於60公里的,假如超速低於50%不予處分,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樑、地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的,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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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速抓拍需提早200米設標誌提示依據文件規則,限速標誌應當設置在限速區起點方位,並在測速取證設備前方200米外設置測速奉告標誌。高速公路可依據路途實際情況恰當提早。首要路途交叉口各出口處均應設置限速標誌,有用提示進入路途交叉口車輛。確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能夠依據轄區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恰當添加限速標誌。

高速限速出新規定!11月1日起,輕微超速不處罰

測速取證設備應當設置在通行次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峻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進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效勞區、立交橋匝道不得設置測速取證設備。測速取證準則上以固定或區間測速為主,不宜採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確需運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贊同贊同。

同一交警大隊統轄的同一條路段內,同方向測速點間隔應當在6公里以上;路途跨越不同大隊轄區的,相鄰測速設備設置間隔不該小於6公里,相鄰交警大隊之間做好交流和諧。區間測速起止點間隔,一般公路應不小於3公里,高速公路應不小於10公里。區間測速起止點之間不宜進行單點測速取證,確需單點測速取證的應當報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贊同後設置。

一個交警大隊只處分一次對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分偏重”的準則,對細微違法行為實施教育正告處分,對嚴峻違法行為嚴格執行罰款、記分處分。

超速缺乏10%的違法行為,予以正告,不罰款、不記分;

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速缺乏50%的違法行為,予以正告,不罰款、不記分;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樑、地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的,不予處分;

同一車輛在同一路途的同一行進方向,超速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同一交警大隊只處分最嚴峻的一次超速違法行為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蒐集違法行為記載材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載內容進行審閱,經審閱無誤後錄入路途交通違法信息管理體系,作為違法行為的依據。在超速交通違法行為信息錄入後3日內,經過互聯網查詢平臺、查詢電話、短信定製效勞等方式向社會供給查詢。

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互聯網地圖效勞商樹立信息同享機制,及時更新公路交通限速及測速取證設備設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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