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祭城路更名之訴塵埃落定 「平安大道」路名不變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攝影 白周峰

郑州祭城路更名之诉尘埃落定 “平安大道”路名不变

祭城路更名為平安大道,引起當地居民爭議。2015年,朱廣義等居民一紙訴狀,將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請求依法責令鄭州市政府撤銷《關於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並恢復原"祭城路"路名。因為一條路的路名引發的"民告官"官司拉開長達三年的帷幕。新鄉中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朱廣義等人均沒有獲得支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駁回朱廣義等居民再審申請,宣告了這場官司的"塵埃落定",同時也宣告了幾位居民希冀鄭州市政府撤掉《關於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的願望,在當前法律範疇止步。

朱廣義等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為何駁回居民申請?大河報記者進行採訪。

【回顧】一條路名引發的"民告官"官司

朱廣義、賀法群、朱狗妞、宋新安,是這起案件的4個再審申請人,他們世代居住的地方,曾經叫"祭城"。

很多人打官司是為了錢,而老朱幾個人態度認真地打官司,為的是情懷,為的是鄉愁。

"祭城",原為祭城鎮,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2005年,在該鎮所轄範圍內的熊兒河北岸修建了一條道路,西起商務內環,東至東四環,長9.8公里,當年12月命名為"祭城路"。

郑州祭城路更名之诉尘埃落定 “平安大道”路名不变

(本報記者所拍資料圖)

隨著城市發展變遷,祭城鎮於2006年被撤銷,同時分立為兩個辦事處,2010年由鄭東新區對其中的金水區祭城路街道辦事處實行代管,更名為鄭東新區祭城路街道辦事處。

郑州祭城路更名之诉尘埃落定 “平安大道”路名不变

2015年1月,鄭州市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在徵求公眾意見後向鄭州市政府提出了建議將"祭城路"更名為"平安大道"的請示,2015年4月14日鄭州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將"祭城路"更名為"平安大道"。2015年5月21日,鄭州市政府發佈了《關於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

郑州祭城路更名之诉尘埃落定 “平安大道”路名不变

(如今的平安大道)

一條路路名的更改,這事要放在其他地方,並不算啥大事,居民們習慣習慣,或許就愛上了新地名。但對於老朱等人來說,卻成了"心病"。在當地人看來,祭城作為地名已有3500多年曆史,沿用至今,有很深的文化積澱。

同年9月,朱廣義等4人為代表,一紙訴狀將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責令鄭州市政府撤銷《關於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並恢復原"祭城路"路名。大河報2015年10月21日A05版以《認為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違規 祭城多名居民起訴鄭州市政府》為題予以報道。

【歷程】一審、二審,朱廣義等4人因不具備"主體資格"被駁回請求

2016年2月2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依法認定朱廣義等人缺乏行政訴訟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對其起訴予以駁回。一審宣判後,朱廣義、賀法群、朱狗妞、宋新安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大河報記者前往旁聽。由於此案關注度高,河南法院庭審直播網還對此案進行了庭審直播。

省高院認為,一審原告的利益訴求雖反映了公民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但尚未形成行政訴訟上的利害關係,其不具有提請法院審查被訴道路更名行為的起訴資格。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隨後,朱廣義等人不服該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出了申請再審。

【裁判】再審申請被駁回,祭城路更名之訴塵埃落定

作為居民,朱廣義等4人是否具有提起該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是案件爭議的焦點,《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如何理解與適用,成為關鍵。

朱廣義等人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除了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以外,還應該包括其他合法權益"。"祭城路的更名所引發的名稱使用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是類似人身權性質的特殊的精神文化權益","當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在接到朱廣義等四人的再審申請書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黨組副書記、副庭長李廣宇擔任審判長、法官閻巍、仝蕾擔任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他們的再審理由進行了認真審查,雖對他們強調的"歷史傳承、文化認同、鄉愁情結、靈魂歸宿"表示理解,但也認為在法律層面,該再審理由難以推翻駁回起訴的原審裁判。

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權利保護範圍逐步擴大也是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修改就是一個具體體現。該項是一個兜底條款,所謂的"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既包括前面各項所列舉情形之外的其他人身權、財產權,也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不過,當原告主張一項權利,是否屬於權利保護範圍是一回事,是否屬於他自己的權益是另一回事。即使某些權利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權利保護範圍,但如果被訴行政行為並非針對特定個人,如果原告只是有可能受到被訴行政行為影響的不特定公眾中的一個或者一部分,那他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綜上,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朱廣義等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駁回朱廣義等人再審申請。

【觀點】地名是文化重要載體,呼喚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

雖然駁回了朱廣義等人的申請,但四巡對於這場耗時3年的"祭城地名之訴",給出了態度和觀點。

地名是國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一個長期形成的地名,久而久之,會成為一個地方的符號,成為那個地方所有人情感所繫的標誌。正因如此,《地名管理條例》對地名的更改規定了嚴格的原則、程序和審批權限。要求"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幾個個人針對地名更改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固然承載著家族、地方甚至民族的情感自尊,但在《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主觀訴訟模式之下,又顯然屬於難以承載之重。不可否認,地名更改的亂象,不僅"損害了地名文化,割斷了歷史文脈",也呼喚著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如果能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參與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救濟,如果能為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等行政決策設置一個猶豫期,讓公民或者有關社會團體在相關行政決策真正付諸實施之前能夠有機會提起一個預防性的禁止訴訟,無疑將會減少盲目決策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和財政成本。

【鏈接】

"祭城"中的"祭"在2003年4月第1版《辭海》中記載如下:"祭(zhài),古國名,姬姓。始封之君為周公之子。原為畿內之國,後東遷,在今河南鄭州東北。另見ji。"在鄭州市鄭東新區規劃中,原祭城鎮的"祭城村"被拆遷,考古人員在此發掘了古代"祭伯城"的遺址。2013年5月,"祭伯城遺址"被國務院核定公佈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3年鄭州市鄭東新區將興建"祭伯城遺址公園"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劃並已動工建設。鄭州市政府在一審時稱,作為鄭東新區地名"祭城"的"祭"應讀作"zhài",而鄭州方言中把"祭"讀成"zhà",一直沿襲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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