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改革釋放了什麼信號?


國家文物改革釋放了什麼信號?


8日,新華社全文發佈了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

記者注意到,這個文件中出現了三處新提法:“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機制”“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鼓勵文物博物館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其所得收入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公共服務、藏品徵集、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


國家文物改革釋放了什麼信號?


這些提法都未見諸之前政策文件中,它們的出現釋放出什麼樣的改革信號?9日,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顧玉才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文件提出要“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機制”,首次將“資源”與“資產”並提。記者問:“這是要將文物進行資產化管理麼?”顧玉才介紹,文物既具有資源屬性又有資產屬性,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動文物的資源屬性強一些,館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的資產屬性強一些。但他強調,即便是後者,也不適用常規的資產化管理方式。他舉例說,資產化管理有個原則——增值保值,但文物就無法如此。比如,國際市場上紅山玉器的拍賣價飈升,那館藏的紅山玉器就“坐地增值”了;若是拍賣價降下來,同樣的玉器就貶值了。因而,即便是資產,文物也是實物資產,不能拿去計價。他還強調,文物資產用於經營的,是服務、文創等洐生品,而絕非文物本體。顯然,文物管理就不能簡單地照搬資產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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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提出要“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首次將“運營管理”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相連。記者問:“這意味著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交給私人經營了麼?”顧玉才解釋說,目前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的,基本是低級別文物,包括縣級文保單位或沒有保護級別的登記文物等。我國文物保護的現狀是,所有的事情都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實際的,所以造成級別越高的文物保護程度越好,而低級別文物保護力度遠遠不夠。目前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管理在多地試點,從實踐的情況來看,確是一種不錯的方式。他舉例說,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與浙江松陽合作開展“拯救老屋”行動,當地民眾和基金會出資修繕低級別文物建築,用於民宿等經營,既保護了古建又富裕了生活,就是一個成功的案例。他特別強調,雖然是交給社會力量去做,但並非可以“任性”,而是要劃定範圍,超出規定的經營行為都是禁止的。此後會出臺相應的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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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出“鼓勵文物博物館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其所得收入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公共服務、藏品徵集、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首次明確提出文創收入可以用作個人績效。記者問:就是說,博物館文創收入可以名正言順發給個人了嗎?”顧玉才表示,長期以來,博物館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性質決定了它不能進行經營,也不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財政的錢只夠博物館的基本保障標準。在基層調研時發現,一些省級博物館的人均年收入不到4萬元,有的地方博物館甚至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國家鼓勵博物館開發文創產品,但收入卻不能用於提高個人收入,勢必影響積極性。他還介紹,國家文物局正在積極與人社部洽商,共同出臺《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解決上述瓶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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