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執行首例強制變更企業名稱案

【摘要】

利用知名企業、知名商標的美譽度,在企業名稱註冊登記上“打擦邊球”“傍名牌”,成為一些企業不勞而獲走“捷徑”的慣用手段。面對法院變更企業名稱的判決,部分企業依然拒不主動向工商機關申請更名。

11月7日,記者從合肥中院獲悉,日前,該院在合肥市工商局的協助下,將一家侵權企業的名稱強制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為安徽省強制變更企業名稱的第一例。

位於山東省臨沂市的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丹利農業集團”),發現遠在安徽合肥,註冊了一家名為史丹利種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丹利種子公司”)的企業。因行業相近,易使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史丹利農業集團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史丹利種子公司訴至合肥中院。2017年10月,合肥中院判令史丹利種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史丹利”字樣的企業名稱,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史丹利”文字,並賠償史丹利農業集團各項損失15萬元。史丹利種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3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史丹利種子公司始終未到工商部門變更企業名稱。2018年8月7日,史丹利農業集團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肥中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然而,被執行人卻多次通過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方法,要求法院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強制更名成為法院唯一能夠採取的執行措施,由於企業名稱登記是依申請的行為,被執行人不主動申請改名的情況下,法院主動強制更名措施,在整個安徽尚無成功案例。一時間,執行陷入僵局。

關鍵時刻,在合肥市委、市政府主導下建立的執行聯動綜合治理大格局發揮了重要作用。合肥中院主動上門與合肥市工商局對接,提出強制變更史丹利種子公司名稱的設想,並共同研究處理方案。周如洋 記者 王瑋偉

免責聲明:網站內所有新聞頁面未標有來源:“安青網-安徽青年報”或“安青網”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安青網聯繫。轉載稿件僅為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網觀點,亦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