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是該客觀披露還是自我辯解?洪濤股份的「涉訴公告」讓人費解

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洪濤裝飾股份發佈了題為“《關於訴訟、仲裁事項的公告》(《5月24日訴訟仲裁公告》)”。

公告在文首指出“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然而,仔細看過該《公告》後,卻發現存在著明顯的問題

其一:似乎有違“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基本原則。

該《公告》前文(第一頁倒數第二段)說“出現鉅額虧損,2016年、2017年度經審計淨利潤分別為-45,585,797.05元、-36,546,400元”,並指出這是原股東應該承擔的責任。

但是,該《公告》後文(第六頁上述第二段)又指出:“2016年10月至今,公司對學爾森進行了全方位的調整和建設,妥善解決原股東遺留的問題,排除隱患,目前學爾森的經營已步入正軌,實現良性循環。”

如該《公告》所說,在2016年10月之後,學爾森已經由洪濤股份所指派的管理層進行了接管,排除了原股東的管理,那麼在2016年10月至今的經營不良,怎麼又會怪罪於原股東呢?!

而且,一面說“2016年10月至今,公司對學爾森進行了全方位的調整和建設,妥善解決原股東遺留的問題,排除隱患,目前學爾森的經營已步入正軌,實現良性循環”,另一面又說“2017年淨利潤損失36,546,400元是原股東的責任”。

該《公告》中這種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是否在虛假陳述,在誤導廣大股民,以及證券監管部門?

其二:總有一個是“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這次的公告中稱學爾森業績下滑原因是“但在實際運營中因原股東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學爾森經營業績直線下滑,出現鉅額虧損”。

但是,洪濤股份之前的多次公告卻不是這樣說的。例如,2016年的年度報告指出:學爾森的業績下滑是“受國家相關政策影響,部分資格證書暫停考試,導致相應收入減少,同時公司對智能學習平臺探索投入成本費用較大。”

看遍洪濤股份之前的公告內容,是凡在解釋學爾森業績下滑原因時,從未談到是“原股東的責任”。

而這次,由於原股東針對洪濤股份拖延支付股權價款提起訴訟後,洪濤股份史上首次認為學爾森的業績下滑是“原股東離職的原因”,從而認為這給了自己拖欠股權轉讓價款的合法原因。

對於洪濤股份針對同一事實情況(學爾森業績下滑),而給出的截然不同的兩種理由,我們認為,雖然還無法判斷哪個是真實的或客觀的,但是至少我們可以知道:總有一個是“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公告是該客觀披露還是自我辯解?洪濤股份的“涉訴公告”讓人費解

面對合作方在要求洪濤股份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無果的情況下而不得不提起的司法程序,洪濤股份的公告內容,到底是在客觀披露,還是在自我辯解?!但是至少,洪濤股份的這個“涉訴公告”是讓人費解的,是涉嫌違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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