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職工連續加班回家後死亡 用人單位能否以不屬工傷免責


五旬職工連續加班回家後死亡 用人單位能否以不屬工傷免責


勞動者猝死如今在現實生活中頻頻出現,事後維權往往成為了爭議焦點。家屬認為屬工傷,企業認為無過錯不擔責等公婆各有理場景,雙方如溝通不暢,容易導致矛盾升級、惡化。

【法律諮詢】

今天上午,筆者接到衡陽市某市民的求助電話稱,他的父親今年五旬有多,系衡陽某大型企業的員工,昨天早上在單位加班回到家中之後猝死,眼看在過幾年退休,卻沒有想到父親撒手人寰。他們家屬認為,父親平時身體健康無疾病,就能小感冒都沒有得過,根本不相信父親會離他們而去,其家屬還認為,父親系加班工作中勞累過度導致死亡,應該按工亡處理,但企業老闆卻說與企業沒有任何關係,加班是企業經營和管理的正常行為,何況企業還給職工支付了加班費等理由不理不睬,他們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析】

從該市民電話諮詢所獲得的案件信息來分析,家屬認為父親的死亡屬於工亡系對法律的誤解。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外出期間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由於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害。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很明顯,本案中父親是在下班回到家中之後才死亡,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因工死亡的範圍。

其次,雖家屬認為屬於工亡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企業不理不睬,甚至認為沒有責任也是說不過去的,因為職工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企業對職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

然而企業嚴重忽視對案件中父親身體健康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認定企業存在侵權行為,並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案件中父親在下班回家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