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深夜發文 A股回購增裝「發動機」

三部委深夜发文 A股回购增装“发动机”

見習記者 麻曉超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陳鋒 北京報道

三部委深夜發文,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增裝“發送機”。

11月9日21點多,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佈《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下稱“意見”),並稱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意見拓寬了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了實施程序、引導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夯實估值基礎,提升公司管理風險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拓寬回購資金來源

意見指出,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 為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支持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簡便快捷方式進行再融資。

其中,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後申請再融資,融資規模不超過最近 十二個月股份回購總金額10倍的,本次再融資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日距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不受融資間隔期的限制,審核中對此類再融資申請給予優先支持。

“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不願意拿自有資金去回購股份,取消實施回購的公司的再融資間隔時限,會調動這些公司回購的積極性。”一位券商人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意見發佈幾個小時前,證監會單獨發文對再融資進行了鬆綁。

具體內容為,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

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允許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

“政策的顯著鬆動,有利於盤活上市公司的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近年來逐漸降溫的定增,有望在政策鬆動背景下重新盤活,時間上得以放寬,監管鬆綁,對上市公司再融資需求構成刺激,但關鍵在於強化監管,否則以往定增套利,上市公司反覆低價定增現象會捲土重來,提升市場針對性監管,提升違規套利成本是關鍵。”財經評論員郭施亮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補充完善允許回購的情形

今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新《公司法》規定了六種允許回購的情形: 一是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是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是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是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11月9日晚發佈的意見,在補充完善允許回購的情形方面,正落在上述第六條上。

意見指出,簡化實施回購的程序:上市公司股價低於其每股淨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註冊資本的,不適用股票上市已滿一年和現行回購窗口期(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事項論證期間)限制。

根據和訊跌破淨資產的股票數據,截至11月9日收盤,滬深兩市共374家上市公司破淨。

前述補充完善允許回購的情形的政策出臺,意味著這些破淨股開展回購支持股價的“手腳”被進一步放開。

此外,指導意見還鬆綁了上市金融企業的回購行為。

意見指出:依法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實施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上市金融企業可以在合理確定回購實施價格、切實防範利益輸送的基礎上,依法回購股份用於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並按有關規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形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要做積極的、負責任的股東,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依法實施股份回購,並通過多種方式促進上市公司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做強做優,努力做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表率。”意見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