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负面清单”,防止纪检监察“灯下黑”

深圳出台“负面清单”,防止纪检监察“灯下黑”

“九条禁令”,20条纪律红线,明确八小时以外“25个不得”……对于外界打听案情等违规行为,除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明确说“不”之外,谁来打听、打听了什么,都要悉数记录在案、全程留痕、主动上报、严肃处理

近日,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检查中发现,某区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线索处置不规范、调查取证不严谨等问题。

依据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纪委监委对该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

如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制定《办法》,重申审查调查工作纪律,明确相关工作过错责任及责任追究,就是为了及时回应这一社会关切。”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对深圳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划定“红线”,列出“负面清单”,对因工作过错触碰“红线”的将严肃追责。

约束涵盖“全链条”

今年初,我省各地市监察委员会陆续成立,并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各市纪委监委整合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预防腐败、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监督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责任更大、权力更大、队伍也更大,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规范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权力的运行,成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市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来源更多元,此前各单位对执纪执法的要求不尽统一,《办法》的一个实务性意义是对这支队伍规范行使权力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对于推动该市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囊括审查调查流程中问题线索发现和处置、谈话函询、初核和立案、案件审理和执行、案件监督管理、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七大环节的工作过错一并纳入,涵盖工作全流程,形成闭环链条。此外,《办法》明确了“谁承办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的追责原则,区分了个人和集体责任、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责任、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责任等,让追责更加精准。

不仅如此,《办法》还明确了“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的具体内容:“指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得知亲戚、朋友、同事等身边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于是想方设法找到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干部去打听一下情况。

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处理?

深圳市纪委监委配套出台了指向性和操作性更强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为审查调查工作再加一道“封印”,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外界打听案情等违规行为,除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明确说“不”之外,谁来打听、打听了什么,都要悉数记录在案、全程留痕、主动上报、严肃处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则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

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最大程度确保了对审查调查全流程和全人员的问责追责全覆盖,使责任追究情形更为细化、执行更具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一旦发生需要追责的问题,该市将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牵头实施追责。同时,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过错需追究责任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党纪追究一样,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意味着审查调查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或者退休,均不影响责任追究。

这是继去年深圳市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程序规范指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之后,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形势新任务,该市纪委监委加强自我监督、严管干部队伍的又一举措。

“我们不仅要通过完善制度构建起对纪检监察干部全方位自我监督网络,也欢迎来自社会和媒体的外界监督,以切实维护特区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和肌体健康。”该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深圳市纪委监委为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去年以来,多措并举,严格监管,打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组合拳”,包括严格落实省纪委监委“九条禁令”,划出20条纪律红线,明确八小时以外“25个不得”,组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签订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行为规范承诺书,进一步规范约束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启动对各区纪委监委内部专项检查,着力发现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坚决防止“灯下黑”等。

在制度建设的同时,深圳市对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坚持有信必核、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对象问题线索9件,立案审查调查3人。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我市纪委监委正在着手优选聘请一批特约监察员。下一步,会邀请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告诉《南方》杂志记者。

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有了负面清单

纪检监察干部用权备受关注,在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将被追责?

据介绍,《办法》列出了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流程中46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这如同梳理出一份纪检监察业务中涉及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权力的“负面清单”,是对审查调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细化。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出现《办法》里规定的情形,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最受外界关注的初核和立案调查环节为例,《办法》列举了11种追责情形,包括擅自缩小或扩大问题线索核查范围以及故意减少或增加追究责任人员范围,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或指使、串通他人作伪证等等,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存在的违规办案情形。

《办法》对审查调查环节可能存在的14种追责情形进行列举,除了窃取、泄露、扩散、私存、隐瞒问题线索或案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涉案财物及孳息,干预审查调查工作,选择性执纪执法等明显违反办案纪律等行为之外,还有审核签批流程不合规、案件材料保管不当等程序性问题也被一一纳入。

“打听过问案件、领导人员隐瞒包庇等也被明确写入负面清单,让《办法》更具威慑力。”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条文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受请托人未及时报告、备案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纪委监委领导人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纪监察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不仅如此,深圳市还特别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视同该纪检监察干部的共同行为。

出现这些需要追责的情形,如何区分责任?《办法》规定,纪检监察人员个人造成执纪审查、监察调查过错的,由个人承担责任。两名以上纪检监察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承办人员、主管人员,以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办法》皆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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