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二等」員工橫幅抗議沒社保未果?HR表示不懂法活該被坑?!

OFO“二等”員工橫幅抗議沒社保未果?HR表示不懂法活該被坑?!

繼春節後,ofo根據微信紅包數額隨機裁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5月14日,數位ofo員工在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所門口以惡意裁員不交社保為由舉橫幅抗議。從2016年11月入職,ofo就沒有給部分員工交五險一金,且至今未轉正。2017年起,ofo將這些員工的人事關係移交到同時為摩拜、哈羅單車等提供服務的某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

OFO“二等”員工橫幅抗議沒社保未果?HR表示不懂法活該被坑?!

某些員工表示,外包公司與員工簽下的是“合作合同”,並非正式的勞動合同,且同時告知無法為其繳納五險一金,現在抗議未果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應和ofo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且和ofo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應為員工轉正,並且在試用期起就應由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為員工發放工資並繳納五險一金。因此,ofo這樣做是違法的。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OFO“二等”員工橫幅抗議沒社保未果?HR表示不懂法活該被坑?!

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OFO“二等”員工橫幅抗議沒社保未果?HR表示不懂法活該被坑?!

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關於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一方面,用工單位應規範管理,一些成本是不能省的,違規行為在勞動仲裁面前是沒有優勢的,就算員工沒有舉報起訴,後期的社保稽核也是躲不過的,會留下處罰記錄。另外,勞動者一定要增強自我法律保護意識,在用人單位提出無理要求時,明確拒絕,也就不會有之後的抗議事件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