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難以磨滅的“痕跡”——訪電子證據專家劉品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相比於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形式 ,很多網友對電子證據瞭解得相對較少。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電子證據的基本問題及其在監察調查中的運用”這一主題,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電子證據專家劉品新。

電子證據:難以磨滅的“痕跡”——訪電子證據專家劉品新

問:什麼是電子證據?

答:所謂“電子證據”,是基於現代信息技術產生的以信息形式存在的證據。比如,如果我們用電腦播放PPT,其中就有很多播放記錄文件、臨時文件等信息;我們用手機會產生手機與基站聯繫的信令數據、使用GPS裝置會產生的GPS記錄、使用微信微博會產生的微信記錄、微博記錄等。這些都是電子證據。

問:與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證據有什麼特點?

答:相比於傳統證據而言,電子證據具有虛擬空間性或者數字空間性。所謂的虛擬空間、數字空間,用美國人托夫勒的話說,就是人類社會進入第三次浪潮後出現的獨特空間。具體來說,形形色色的傳統證據都處在物理空間,屬於辦案人員可以進去打交道的空間;電子證據則處在由0和1數字信號構成的虛擬空間或數字空間,屬於辦案人員不能直接進入的無形空間。在這樣的空間提取相關的電子證據,人們必須藉助軟硬件電子設備。在此過程中,電子設備實際上就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可見,電子證據是一種必須藉助虛擬的“機器”代理才能認識的證據。

問:哪些是虛擬空間呢?

答:簡單地說,個人電腦、互聯網、服務器電腦、手機、攝像機以及優盤、硬盤、打印機、複印機等存儲介質形成為人類提供服務的空間,都是虛擬空間。在虛擬空間留下的諸多“痕跡”就是電子證據。

問:實踐中,大家經常會對電子證據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情形產生爭議。在您看來,電子證據是否容易偽造、變造?

答:人類的司法經驗表明,任何證據其實都存在被偽造或變造的可能性,關鍵在於其被偽造或變造後被發現的可能性及難度大小。電子證據不是一個孤立的文件或數據,而是內容數據、附屬信息和關聯痕跡的總和。內容數據是電子證據的正文;附屬信息是在內容數據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時發生的記錄,如電子系統的日誌記錄、電子文件的屬性信息等;關聯痕跡是因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內容數據而導致新產生的相關痕跡,常見的包括電子系統中的快捷方式文件(。link)、數據文件(。dat)、臨時文件(。tmp)等,也包括內容數據在數據磁盤層的存儲規律等。製造一份假的電子證據,既要偽造或變造出假的內容數據,又要遵循系統性規律去偽造或變造出假的附屬信息、關聯痕跡,甚至要偽造或變造出假的系統環境。後三者的數量更大,並且造假的技術難度也大,即使造假得逞也很容易被發現,因為真實的數據很多是由系統自動生成而非人為編制的。以偽造一份電子郵件為例,既要在發件人或收件人電腦中進行郵件內容、附屬信息、關聯痕跡的偽造,又要在本方郵箱服務商的服務器、對方郵箱服務商的服務器、對方電腦中進行相應的偽造。在電子郵件涉及的網絡空間不同節點或設備中均造假,本身就極難做到,要想假得天衣無縫更是難上加難。

問:如此看來,我們在把內容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與該內容數據有關的附屬信息和關聯痕跡是不是也很重要?

答:是的,這三種信息同等重要。辦案實踐中流行的電子勘查(包括遠程勘查)手段,實際上是將電子證據視為一種“證據集中的場所”——“虛擬場”進行取證的。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在獲取諸如電子郵件、word文檔、QQ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後,還會繼續挖掘和提取相關文件的形成痕跡等關聯信息。這同在物理空間進行現場勘驗非常類似。

問:關於電子證據的調取和審查運用,主要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答:目前,重點針對電子數據調取、審查運用等問題進行規範的文件,主要是一些部門單獨和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2005年公安部《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鑑定規則》、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鑑定程序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勘驗程序規則(試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散見於其他司法解釋等文件中的相關規定。

問:在監察調查工作中,電子證據有哪些應用價值?

答:電子證據的第一個應用價值是為證明案件事實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在調查實踐中,很多案子的突破點在電子證據上。比如,作為傳統證據的證人找不著了,物證書證滅失了,時過境遷了,被調查人也可能會抗拒調查,這時從網絡上、被調查人電腦或手機裡找到的電子證據往往會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

第二,電子證據為談話、訊問、詢問等調查措施提供了智能化支撐。我們可以通過電子證據獲取大量的、歷史的、客觀性強的信息,這有利於我們更加完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案情,從而幫助我們科學制定談話策略,化解訊問、詢問對抗心理,正確判斷談話、訊問、詢問所獲得的信息的真偽。

 第三,電子證據可以幫助我們提供虛擬現場,進行數字式的案件事實重建。比如,有人舉報某學校裝修圖書館的招標過程中存在圍標問題,該案採取的調查方法是,核查幾家投標公司投標材料的光盤。光盤中不僅有投標材料的內容,還有附屬信息、關聯痕跡,能夠反映標書等文件的製作過程,重建部分紙面材料無法反映的案件事實,結果發現有4份word文檔形式的投標書存在嚴重的“抄襲”嫌疑——它們來源於同一word文檔。第一,4份投標書的“作者”和“最後一次保存者”是完全一致的。第二,這4份投標書word文檔的“修訂號”非常接近,分別為 29、30、31、29次,說明4份文檔保存的次數是接近的。第三,這4份投標書word文檔的“創建內容的時間”是相同的。如果對一份文檔進行修改,那麼新舊文檔的“創建內容的時間”應當是一致的,這說明,它們極有可能是根據同一份文檔修改編輯的。第四,這4份投標書word文檔的“最後一次保存的日期”也非常接近,這說明,4家公司對投標書定稿的時間非常接近。根據以上重建的案件事實,足以說明4家公司圍標的嫌疑。

第四,電子證據可以幫助我們對被調查人畫像。突破案件需要了解被調查人的喜怒哀樂等為人情況。海量的電子證據,有助於我們從中獲得大量有關被調查人的全方位信息,有助於我們更加全面地瞭解被調查人究竟是個什麼樣的人。

第五,電子證據也是很好的初核武器。在初核階段,我們可以通過網絡和已建立的數據共享平臺儘可能全面地收集涉案信息,比如個人基本情況、資產狀況與流向、活動軌跡、涉案有關企業信息、行業特點等,這樣可以縮小知情範圍,防止給其他相關人員造成負面影響,也防止引起被調查人實施串供、毀滅證據等反調查活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