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後,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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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之有關規定,涉案的徵地行為是違法的。

一、《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
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三、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

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四、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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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遷律師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後,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權?



你好,像這種情況在我們浙江的每個縣市都這樣,不是說你們台州土地荒置。像我們蘭溪市荒置10以上沒有建設的還有很多。農民看了的確心痛,可你已經和國家簽訂土地徵收合同,並且收了國家的土地的補償,而且國家還給你辦理了農村失地養老保險,國家徵用土地荒置與農民毫無干係。



就像我們買賣房子,已經簽訂了合同並付了款,合同已生效,你再說不賣了能行嗎?國家徵用的那就更不要說了,荒是荒國家的,農民也不必要心痛的,也無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不過,像我們也有一些農民土地被徵用後,照樣還在土地上種植作物的。像這種情況雖說也可行,不過國家要施工建設時不賠償農民青苗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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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正紅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後,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權?”老家浙江台州村子裡的土地,2003年由鎮政府徵收賣給開發商,荒置了14年,當時賣的價格是2w元/畝,今年開發商和鎮政府協商後,答應再給5000元/畝;

首先,荒置14年的土地,村民是否有權要回,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其次,整個徵地事件是否合法?當時村子裡沒收到任何書面文件,如果合法,為什麼開發商會願意再給5000元/畝的費用?最後,對於徵收集體土地,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執行是否也是要依據當地政策?

第一,如果在當年村集體已經和鎮政府達成協議,開發商也相應地給予了一定的費用,那麼,需要明確具體徵收時間,如果已經到期,是可以村民繼續享有;

第二,沒有看到任何下達的徵收文件,這個問題需要去核實,因為在土地被面臨徵收時,一定要有相關的合法文件,否則不能說整個徵收過程是合法行為;

第三,各地都有土地徵收的相關政策規定,依據當地政策具體執行,但是,總而言之,村民都享有知情權和資金分配權;

關於上述內容,有任何觀點,歡迎平評論區暢所欲言!


愛農幫


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維權的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政府實施的徵收,且給予了農民徵收補償,這個地就是國家的了,村民是不能回收使用的,所以不能回收使用權!

另土地管理法關於禁止單位和個人荒廢土地的條款約定的是徵收以後,土地性質發生改變,政府作為發包方把土地出售給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方荒廢土地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收回。

是政府有權利收回,村民從拿到補償之日起就和這塊土地沒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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