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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之有關規定,涉案的徵地行為是違法的。
一、《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三、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
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四、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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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遷律師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後,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權?
你好,像這種情況在我們浙江的每個縣市都這樣,不是說你們台州土地荒置。像我們蘭溪市荒置10以上沒有建設的還有很多。農民看了的確心痛,可你已經和國家簽訂土地徵收合同,並且收了國家的土地的補償,而且國家還給你辦理了農村失地養老保險,國家徵用土地荒置與農民毫無干係。
就像我們買賣房子,已經簽訂了合同並付了款,合同已生效,你再說不賣了能行嗎?國家徵用的那就更不要說了,荒是荒國家的,農民也不必要心痛的,也無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不過,像我們也有一些農民土地被徵用後,照樣還在土地上種植作物的。像這種情況雖說也可行,不過國家要施工建設時不賠償農民青苗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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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後,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權?”老家浙江台州村子裡的土地,2003年由鎮政府徵收賣給開發商,荒置了14年,當時賣的價格是2w元/畝,今年開發商和鎮政府協商後,答應再給5000元/畝;
首先,荒置14年的土地,村民是否有權要回,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其次,整個徵地事件是否合法?當時村子裡沒收到任何書面文件,如果合法,為什麼開發商會願意再給5000元/畝的費用?最後,對於徵收集體土地,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執行是否也是要依據當地政策?
第一,如果在當年村集體已經和鎮政府達成協議,開發商也相應地給予了一定的費用,那麼,需要明確具體徵收時間,如果已經到期,是可以村民繼續享有;
第二,沒有看到任何下達的徵收文件,這個問題需要去核實,因為在土地被面臨徵收時,一定要有相關的合法文件,否則不能說整個徵收過程是合法行為;
第三,各地都有土地徵收的相關政策規定,依據當地政策具體執行,但是,總而言之,村民都享有知情權和資金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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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農幫
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維權的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政府實施的徵收,且給予了農民徵收補償,這個地就是國家的了,村民是不能回收使用的,所以不能回收使用權!
另土地管理法關於禁止單位和個人荒廢土地的條款約定的是徵收以後,土地性質發生改變,政府作為發包方把土地出售給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方荒廢土地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收回。
是政府有權利收回,村民從拿到補償之日起就和這塊土地沒有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