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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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之有关规定,涉案的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一、《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

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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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权?



你好,像这种情况在我们浙江的每个县市都这样,不是说你们台州土地荒置。像我们兰溪市荒置10以上没有建设的还有很多。农民看了的确心痛,可你已经和国家签订土地征收合同,并且收了国家的土地的补偿,而且国家还给你办理了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国家征用土地荒置与农民毫无干系。



就像我们买卖房子,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付了款,合同已生效,你再说不卖了能行吗?国家征用的那就更不要说了,荒是荒国家的,农民也不必要心痛的,也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不过,像我们也有一些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照样还在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像这种情况虽说也可行,不过国家要施工建设时不赔偿农民青苗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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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正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荒置10年以上,村民是否可以回收使用权?”老家浙江台州村子里的土地,2003年由镇政府征收卖给开发商,荒置了14年,当时卖的价格是2w元/亩,今年开发商和镇政府协商后,答应再给5000元/亩;

首先,荒置14年的土地,村民是否有权要回,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其次,整个征地事件是否合法?当时村子里没收到任何书面文件,如果合法,为什么开发商会愿意再给5000元/亩的费用?最后,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执行是否也是要依据当地政策?

第一,如果在当年村集体已经和镇政府达成协议,开发商也相应地给予了一定的费用,那么,需要明确具体征收时间,如果已经到期,是可以村民继续享有;

第二,没有看到任何下达的征收文件,这个问题需要去核实,因为在土地被面临征收时,一定要有相关的合法文件,否则不能说整个征收过程是合法行为;

第三,各地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当地政策具体执行,但是,总而言之,村民都享有知情权和资金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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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农帮


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如果是政府实施的征收,且给予了农民征收补偿,这个地就是国家的了,村民是不能回收使用的,所以不能回收使用权!

另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单位和个人荒废土地的条款约定的是征收以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政府作为发包方把土地出售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方荒废土地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

是政府有权利收回,村民从拿到补偿之日起就和这块土地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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