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司法责任制,江北区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的实施办法》,对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检察权规范有序运行。
明确“五个并重”监督原则
依
法
独
立
办
案
与
主
动
接
受
监
督
管
理
全
程
重
点
前
后
纵
向
横
序
实
体
《办法》坚持“五个并重”原则,通过业务指导、案件审核和审议、管理与检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廉洁从检等情况的监督。
设置六种监督方式
检察长监督
检察长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情况,并可对已授权员额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时可直接作出决定,也可要求员额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员额检察官应当执行决定。
检察委员会监督
检察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带来较大社会影响或涉及社会稳定等四类案件开展监督。员额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案件管理部门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统一受案、流程监控、数据比对、涉案财物管理等途径,对员额检察官是否按照规定填录信息、制作文书,是否存在超期办案,是否合法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等五类情况开展程序性监督,视情形发出纠正提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或层报检察长,予以督促整改。
案件质量评查监督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随机评查等方式,全面审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对于发现的问题,按一般性司法瑕疵、确有严重质量问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形,分别作出责成整改、报请检察长决定等处理。
业务部门监督
由部门负责人和主任检察官对本部门或本办案组的员额检察官及其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员额检察官不履职或不当履职等情形,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或意见,并层报检察长。
纪检监察监督
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审查。纪检监察机构还通过受理控告举报、执纪审查、司法责任调查、重大案件回访调查、协助开展巡视巡察等方式,监督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
严格责任追究
针对发现的员额检察官不履职或不正当履职情形,在提出整改举措的同时,还需依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个人廉政档案。此外,严格监督管理责任,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进行问责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进行监督,相当于给员额检察官加了一个“紧箍咒”。接下来,我院将继续深化该项工作,确保员额检察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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