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發動戰爭為什麼不算是戰爭罪呢?

國際趣多多


戰爭本身也是分很多種類型的,如果從善惡是非的角度來看,我們大概可以將戰爭分為正義的戰爭和非正義的戰爭兩大類。參與戰爭的國家或者集體也可以分為正義的和非正義的兩類,一場戰爭可能是正義者與非正義之間的較量,也可能是兩個非正義者之間的領土或者權力爭奪戰。如果要問美國總統發動戰爭為什麼不算戰爭罪,首先我們需要弄明白美國總統發動的到底是什麼樣性質的戰爭。
(美國還在世的五位前總統)


犯有戰爭罪的人一般是指那些肆意踐踏別國主權,以侵略擴張為目的而發動對外戰爭的軍事狂人,比如二戰時期的納粹頭目希特勒、意大利獨裁者墨索里尼以及日本將領東條英機等人。另外還有一些以試圖以武力奪取國內政權的政治野心家發動的內戰也屬於戰爭罪的範疇。歷史上犯有戰爭罪的人有很多,但是最後因為戰爭罪而獲刑的人卻極少。

自二戰結束以來,美國堪稱全世界參與和發動戰爭最多的國家,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白,發動戰爭的並不一定都是罪犯,有時候被軍事打擊的政權反而可能罪行深重。比如美國前總統老布什領導的海灣戰爭就是美國在聯合國授權之下為了幫助科威特抵抗伊拉克侵略者而發動的正義戰爭,美軍參與的這場戰爭獲得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支持,在這樣的情況下國際社會還怎麼說老布什犯有戰爭罪呢?
(海灣戰爭)


儘管美國自二戰結束以來發動並且參加了很多場戰爭,但是美國卻從來沒有試圖侵略它國的土地,更沒有搶奪別國的資源,美國很多時候只是看不慣像薩達姆政權那樣的殘酷統治方式,為了在全球範圍內推廣自己的那套制度和價值觀,所以美國總統經常會發動對外戰爭。當然,有戰爭的地方就會有傷亡,不過美國軍隊在戰爭的過程中並不會濫殺無辜,甚至於他們會盡量使用精確制導炸彈以減少無辜民眾的傷亡,這樣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很難說美國總統犯有戰爭罪。

人類自古以來發生的大對數戰爭都是非正義的,同時絕大多數發動非正義戰爭的罪犯最後都沒有能夠受到法律的審判。因為那些發動戰爭的狂人往往擁有很高的權力並且掌握巨大的社會資源,所以國際社會很難對戰爭犯進行審判。也就是說即便美國總統犯有戰爭罪,除了美國人民以及美國的憲法之外並沒有誰可以治得了他們。這也就意味著美國總統的好壞其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人民,但美國人民顯然不是那種太壞的人。
(美國民眾舉行遊行抗議特朗普分散移民家庭)


其實美國並不能算是一個非常壞的國家,大多數時候他都會盡量遵守國際法。任何國家如果擔當了“世界警察”的角色,那麼他肯定要為此得罪不少的恐怖組織和利益集團。美國為全球反恐事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美國總統並沒有發動以侵略它國領土並搶奪它國資源為目的的戰爭,所以美國總統實際上並不犯有戰爭罪。發動戰爭的並不一定都是壞的,因為有時候人類必須用武力去對付那些真正身負罪惡的人。


李姓先生




美國在二戰之後,對外發動戰爭,大小有上百起。大的有入侵朝鮮戰爭,越戰,阿富汗反恐戰,入侵伊拉克戰爭等,讓美國感覺有點傷筋動骨的戰爭;小的有入侵巴拿馬,侵佔古巴等不費吹灰之力的戰爭。

美國在這些對外戰爭中,儘管有輸有贏,有得有失,卻毫無例外的是,美國總統沒有一個人受到審判有罪。為什麼呢?道理很簡單!

美國自視“天老大,美國就是老二”。能管得了美國的只有萬能的上帝!而上帝保佑美國,不會在美國總統活著的時候,就審判他的罪,他死了,受到上帝的審判,世人又都沒有看到。

既然,天上判不了美國的活總統,那再看看世上的法院,能不能判美國總統有罪?美國雖然經常高喊“法律公正”,但美國沒有加入國際法院條約國,也就是說,美國不承認國際法院,對美國總統有審判權。何況,哪個“吃了熊心豹子膽的法官,敢太歲頭上動土”,別說想審判定罪給美國總統,就是立案都真沒有呀!至於其它國家一怒之下,判決美國總統有罪,結果,還是沒有結果!

美國法律,對待總統也是禮讓有加。可以因為一些小事修理一下總統,比如說,克林頓對當年的白宮實習生,萊溫斯基非分了一下,沒想到差一點就被彈劾下臺。克林頓惱羞成怒,將這把火燒到伊拉克薩達姆的頭上,一頓狂轟濫炸,死傷無數,美國卻是一片叫好聲。誰敢說一句,追究他的什麼戰爭罪。



所以,美國總統在上帝保佑美國時,上帝還不便現身世間執法,就不會有美國總統因發動戰爭,被判有罪。


阿佩呀


美國的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只有美國國會才有權利發動戰爭,但是陸海空三軍的統帥是美國總統,所以戰爭的總指揮是美國總統。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換句話說,真要打,總統可以先統帥部隊進入戰備狀態,甚至開打,再向國會索要宣戰書。

縱觀近代幾十年,美國成為世界霸主後在各地發動了不少的戰爭,比如伊拉克、阿富汗、南斯拉夫、索馬里等,都是這樣的情況,都是馬後炮,先開打,然後再向國會報告要錢。難道美國國會就是形同虛設,這麼不堪?

美國憲法一直規定不能給總統過大的權力,避免出現軍事獨裁者,所以美國如果開戰,必須要國會和總統一致同意才行,比如一戰、二戰等都是國會正式宣戰;但是作為美國一把手最高權利者不可能什麼權利都沒有,又是全國的象徵,所以一直有美國三軍的指揮權,所以美國總統有調動軍隊的權利,並且可以繞過國會,但是上個世界的越南戰爭是約翰遜總統繞過國會自己進行的戰爭,所以有了這次教訓後,美國在1973年出臺了《戰爭權力決議案》,這個法案對於總統動用軍事權力作了進一步約束。如果總統要私自用軍事行動只能60天,60天以後必須經過國會通過,如果不通過,國會有權利解除總統的軍事權利,但是這個議案給了後來的美國總統縫隙可鑽。

但是2001年的911事件後,又給了美國總統一個契機,假如總統懷疑哪裡有威脅美國的對向,可以先開打再報國會,比如小布什打伊拉克的時候,就沒有通過國會,直接出兵,後來戰線拉開,戰爭已經開始,再報告國會通過,這時不管白的黑的你只得通過,當然,國會也可以中止戰爭,比如國會可以不給錢,財政不撥錢了戰爭就自然結束了。

最後,迴歸問題,既然總統有權利先開戰,那可不可以判總統戰爭罪呢?答案是:呵呵!美國總統作為一個國家代言人,怎麼能給總統定罪呢,肯定是盡力去解決,樹立總統的形象,再不濟就是下臺,比如約翰遜,決不會出現韓國棒子那樣,一個國家把總統一個個整死了。


圖文繪歷史


1.從美國國內的角度分析,美國總統發動戰爭不算是戰爭罪。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款規定,宣戰,頒發緝拿敵船許可證和報復性拘捕證,制定關於陸上和水上的拘捕條例等權利屬於國會。也就是說,經過美國參眾兩院的批准,美國總統才能夠發動戰爭。從法律角度講,即使美國發動戰爭犯了戰爭罪,也是國會的罪行,不是總統的問題。不論是美國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越南戰爭、科索沃戰爭、伊拉克戰爭等,美國總統都是經過國會批准才發動的戰爭。而美國總統雖然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總腦,同時又是武裝部隊總司令,在發動戰爭問題上,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個“執行”的角色!這就是“民主”國家的好處,集體決策,罪責無人需要承擔。

美國宣戰權在國會

2.從國際社會的角度分析,沒有國際機構可以判定美國總統為戰爭罪。首先,美國是世界唯一的超級強國,特別是在軍事上,僅僅航空母艦就擁有11艘,超過世界其他國家服役航母之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者組織能夠與美國抗衡,也就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組織有能力追究美國總統的戰爭罪!其次,在世界上有權利審判戰爭罪的只有根據《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成立的海牙國際刑事法院,而美國又不是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無需受到制約。

國際刑事法院總部大樓

所以,美國總統根本無需發動戰爭觸犯戰爭罪!只要不觸犯美國國內法律,美國總統就高枕無憂!


美國觀察室


戰爭罪是當今國際上最嚴重的犯罪之一,謀殺或虐待戰俘、殺害人質、肆意摧毀城鎮和村莊都算戰爭罪。每個國家都有義務承擔國際法上懲治戰爭罪的責任,並且國家有必要制定相應法律規範以更好的履行這種義務。

美國憲法當中的第一款第八條明確規定,國會是唯一擁有權力宣戰的部門。但是美國的憲法第二款第二條中又同時寫道,美國總統是美利堅合眾國三軍總司令。儘管憲法明確賦予了國會唯一的宣戰權,但是作為三軍總司令的美國總統往往不和國會打招呼,而是直接採取軍事行動。自從杜魯門總統繞過國會參加朝鮮戰爭後,歷屆美國總統都不重視國會的意見。他們常常以憲法第二款第二條為理由,認為自己有權力派遣軍隊戰鬥。

以2003年爆發的伊拉克戰爭為例。為了推翻伊拉克的薩達姆政權,以布什為首的美國政府聲稱伊拉克境內藏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且還暗中支持恐怖分子的活動。布什政府隨後悍然入侵伊拉克發動伊拉克戰爭。然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人員經過700多次的調查並沒有在發現伊拉克藏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如今伊拉克已經被美國佔領了十多年,美國仍然沒有找到所謂的化學武器。

除了繞開聯合國安理會,直接發動戰爭外,美國總統對待戰俘的做法也有問題。小布什任總統期間曾批准對囚犯動用“水刑”;並且還下令中情局綁架嫌,虐待囚犯的醜聞屢有發生。許多國際組織和美國公民要求對小布什任總統以戰爭罪進行起訴,但最後都不了了之。其原因無外乎:國際上,美國實施霸權主義,國際體系中缺少對美國強權的有力制衡,因此美國無視無視日內瓦公約和聯合國憲章;國內,有憲法罩身,總統享有超然地位,總統繞開國會發動戰爭,至多引發國會的爭吵。


環球網



二戰後,全球的戰爭大多是美國發動的,而且是囯會批准總統授權。但美國總統不會受戰爭罪的指控與審判。原因是美國總是勝利的一方,即使失敗了,也是局部戰爭的失敗,並不影響美國的囯家綜合實力,也沒有哪個國家比美國強大而審判美國總統。

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美國都是失敗方,但美國籤個停戰協議拍拍屁股撤出戰場走人了,留下一個破敗的焦土待戰勝國收拾殘局。因為戰場在戰勝國,勝利的一方也囯破山河在,春城草木深。這就是美國霸權的王道樂土。

美國發動了海灣戰爭伊拉克戰爭和利比亞戰爭,美國勝利了,抓住薩達姆總統和卡扎菲中校以戰爭罪或反人類罪審判,最後都被送上了絞刑架。而美國總統老布什和小布什成為英雄被歌功頌德,還能作為外交政績成為連任總統的砝碼。就連英國首相布萊爾,法囯總統薩科奇因做美國戰爭急先鋒也跟著風光一時。儘管後來布萊爾對伊拉克戰爭的結果表示悔過。在強權政治的世界,沒有正義和民主。薩達姆戰領科威特是侵略,美國戰領伊拉克是正義的戰爭,這就是美國的戰爭哲學的雙重標準。

美國是軍火生產大國,世界沒有局部戰爭美軍火就無法銷售。中東沙特每年都要採購上百億美元的進攻和防禦性武器。特朗普一句話把美國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到耶路撒冷,如同仍了政治核彈,引爆中東火藥桶,受到除以色列以外國家的強烈遣責。中東局勢再添變數。沙特馬上又從美國採購70億美元導彈防禦系統用以防禦。因此,世界有美國做老大,和平永無寧日。

但願有一天,美國走向哀落,戰爭的主戰場在美國,美國成為戰敗國,抓住美國總統,以戰爭罪進行審判,這個標題才會反轉成正解。


英漢微視


這道題涉及到美國總統發動戰爭的權力與限制。事實上,從二戰以後,美國就沒有正式向任何國家宣戰過。在美國憲法第一款第八條中有規定,國會擁有唯一的權力宣戰以及頒發捕押或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但是在憲法第二款第二條中又寫道,總統是美利堅合眾國的陸海軍總司令。

儘管憲法的撰寫者想要賦予國會唯一的宣戰權,但是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在真正採取軍事行動(不宣戰)時往往不會與國會事先商量。尤其是在杜魯門總統繞過國會直接投入朝鮮戰爭後,歷屆美國總統都不再重視國會的意見。

於是在1973年,由於美國國會被約翰遜和尼克松總統在越南的行為搞得惱羞成怒,一怒之下通過了《戰爭權力法》。《戰爭權力法》旨在建立起讓行政和立法機構共享參戰權、派兵權的機制,如要求派兵應對敵對形勢前要諮詢國會、國會沒有宣戰或授權動武的軍事行動應在60天內結束等。但是,即便如此,美國總統大多也無視這個《戰爭權力法》,常常以憲法第二款第二條為理由,認為自己有權力派遣軍隊戰鬥。

美國總統發動的戰爭無論過程如何自然不會在美國國內被起訴戰爭罪,因為怎樣都有憲法罩身,至多引發國會的爭吵。但在國際上,指責美國可能犯下戰爭罪的絕對不是空穴來風。

就在2017年11月,國際刑事法庭的公訴人就要求得到授權調查美國軍方和中央情報局可能在阿富汗犯下的戰爭罪。

根據這位公訴人的陳述,如果調查得到授權,將聚焦於2003年5月1日以後美方可能在阿富汗犯下的罪行,包括美國軍方的虐囚行為以及中情局設立的秘密關押設施。而此前小布什總統在他2010年的回憶錄中也明確承認自己曾經授權採取水刑等酷刑措施。


臨冬大俠客


可以百分之百肯定,美國總統裡面有戰爭罪犯。

法律首先是用來遵守的。國際法也一樣。當前國際法對戰爭罪的定罪標準是,謀殺、奴役、虐待、放逐被佔領地平民;謀殺、虐待、侮辱戰俘;殺害人質、搶奪公私財產、故意破壞城鎮鄉村、或非軍事上的必要而破壞民用設施等。二戰之後先後設立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海牙國際法庭來審判犯了戰爭罪的人。

東條英機受絞刑

在遠東國際法庭上被以戰爭罪判決過的人主要是日本軍國主義分子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板垣徵四郎、松井石根等人。在侵華戰爭中,日本戰犯們屠殺了平民,破壞了鄉鎮,搶奪了公私財產,奴役虐待了百姓。這些都不必多說。在太平洋戰爭中,日本軍隊臭名昭著的“巴丹死亡行軍”,和南京大屠殺中屠殺了三十萬中國同胞(其中也包括八萬多放下武器的國軍戰俘)一樣,謀殺、虐待了戰俘。可以說日本戰犯的行為符合了戰爭罪的所有適用情節,一條都沒落下。



米洛舍維奇

在海牙國際法庭上被以戰爭罪審判過的人,包括前波黑塞族領導人布爾查寧,因1992年波黑戰爭中對塞族穆斯林和克羅地亞族人施行了種族清洗而被判處了三十二年有期徒刑。前南斯拉夫領導人米洛舍維奇也因為那次戰爭中對克羅地亞族人的戰爭罪行,以及科索沃危機中鎮壓阿爾巴尼亞族人被海牙國際法庭審判。幸運的是判決未下就病死。當然納粹那幫人也沒逃脫審判,包括畏罪自殺的希特勒和被意大利游擊隊殺死的墨索里尼,也被“追認”為戰犯。

以上被判罪的人(除米洛舍維奇之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和量刑標準恰當。所以就給判了。

那麼美國總統裡面的戰爭罪犯有誰呢?先說說美國近年來發動的一場最不應該發動的戰爭——2003年伊拉克戰爭。虐待囚犯是有的。美軍的虐囚風波曾經讓世界一片譁然。包括薩達姆本人也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美軍士兵槍殺平民的事情也是實實在在發生了的,相關士兵還受到了處理。美軍空襲伊拉克炸燬了無數民用設施和民房。美國推翻薩達姆之後,某些西方大能源公司進駐伊拉克,這也是事實,這不是強搶,是“文搶”。文搶也是搶!這麼說來小布什其實犯了戰爭罪了。而且他發動戰爭的理由(大殺器)也沒有被證實。再說遠一點,以色列將巴勒斯坦人從家園裡驅趕出去也算戰爭罪了。


但是小布什沒有被抓起來。很多人喜歡從美國憲法的角度去解讀。比如美國憲法規定宣戰權在國會,所以美國總統沒有犯罪。這是一種很奇怪的心理。戰爭罪分對內和對外。對內種族清理用國內法律判他也可以,用國際法判他罪也可以。美國發動的是對外戰爭,要判他的戰爭罪必須用國際法,管他美國憲法怎麼規定嗎?如果日本和德國沒有關於戰爭罪的規定,那麼他們就能免於戰爭罪的審判嗎?這是說不過去的。

不能說他們在為美國總統找法律漏洞,只能說他們也比較無奈,因為只能這麼解釋才能掩飾他們的無能為力。包括樓主在內也無能為力。為什麼我們無能為力?

因為沒有人可以像打敗德國、日本、伊拉克、南聯盟那樣打敗美國,然後像抓住薩達姆和米洛舍維奇那樣抓住小布什。


獨釣寒江


戰爭罪並不是針對發動戰爭的一方,而是在戰爭過程中違反了戰爭的法規,並且做一些不人道的行為,比如說故意虐待俘虜,或者是傷害傷病人員,對他們施加酷刑,故意折磨人等不人道的待遇,或者婦女兒童進行故意傷害,破壞當地的歷史遺蹟,建築等。

說起來這些戰爭罪行美國哪一樣都佔過,美國虐待俘虜的視頻照片在網上曝光,全世界都知道,但是除了譴責誰又能把他怎麼樣呢?美國每次在入侵前都會找一個正義的理由,什麼為了人權,為了這,為了那,其實都是為了美國自己的利益,甚至在打擊伊拉克後一直沒有找到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多方人員不斷對美國提出質疑,美國也講不出個所以然來,最後拿出來一管白色粉末,結果被普京調侃說那可能是洗衣粉而已,成了天下最大的笑話。明眼人都知道美國就是故意發動戰爭,但是這麼多年為何沒有人敢把他怎麼樣呢?當然是因為有錢有實力。




首先聯合國的日常開支,是由成員按照自己本國的經濟實力進行出資美國是聯合國的第一大金主,美國還經常繞過聯合國擅自做一些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比如美國繞過聯合國an ki hui ,直接自行就敘利亞化學武器問題,和盟友採取行動,甚至用各種辦法阻撓聯l各國投票,因為聯合國總部是在美國,所以美國通過不頒發成員國簽證,來阻止反對美國的國家投票,美國一貫我行我素,就是因為世界老大坐的久了,打你不用挑日子,更不用在意別人的眼光,最多也就是會因為一些輿論而稍加掩飾。




一個就是美國的軍事實力應該是世界第一吧,在國與國之間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有哪個國家會為了自己不相干的人而去得罪美國?俄羅斯和美國向來不對付,雖然俄羅斯不及美國,但是美國也輕易不敢惹這種世界大國,就算雙方互相示好,看起來也假麼假式兒的沒意思,如果有其他相對弱小的國家插手,那麼美國就很有可能借題發揮,順帶把它也辦了,沒人會這麼幹,最多會對美國進行一些輿論上的批判,並沒有其他實質性的懲罰行為,也就是想管但是不敢管。


軍事一點通


戰爭罪,這是國際刑法中一種犯罪的罪名。既然如此,那就必須得經過法律的審判,既然是審判,就必須有強權與暴力作為背書。一個國家的公民犯了罪,審判他的是司法機關,那司法機關為什麼能審判他呢?因為司法機關的背後有國家機關的背書。而且,一個人犯了罪,他就是正義與法律面前的失敗者。正義與法律,要麼居其一,要麼佔其二,總歸他是個失敗者。但前者只是道德的譴責,後者才需要暴力的背書。

國際刑法同樣是法律,但它沒有強權與暴力的背書。也就是說,它的執行只能由各個國家自己執行。而這執行的過程,即使是由自己的國民來執行,但也往往需要外部力量背書,或者得讓國民認為自己的總統必須被審判。但這兩者必須得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打仗打敗了。不然的話,我打仗打勝了,你憑什麼來審判我?美國總統雖然犯了戰爭罪,但很多時候打勝了,即使在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中沒有勝利,但也沒有滅國,這就無法將總統押上審判席。所以,說美國總統犯了戰爭罪,只是道義上的譴責,而無法成為實質性的法律審判,就因為不具備審判的先決條件。當然,這毫不影響我們表達憤怒。我在這裡先罵為敬:XX是罪犯!XX是流氓! XX是侵略者!

也有很多人批判說,美帝總是打著“民主與自由”的旗號來標榜正義,為了自己的利益發動侵略。

其實人類歷史上沒有哪一場戰爭不是打著“正義”的旗號,更沒有什麼人會用“邪惡”來標榜自己,除非這人心理極度變態!而且,任何戰爭的發動都是為了利益,那種單純為了“正義”進行的戰爭,即使沒有外部利益的吸引,也必然會有內部需求推動。

所以,美國人發動對外戰爭,只是為了利益而已。我們之所以會對美國人的行為難以理解,往淺了說,是我們熱愛和平;往深了說,是人們往往會用自己的思維習慣去套別人的行動邏輯,這就難免產生矛盾。我們對美國這種行為難以理解可能永遠也不會消除,但也不用批判他們的戰爭理由,這只是他們的一個旗號而已。“民主自由”與“民族主義”都可以被拿來當作發動戰爭的藉口,但永遠都不可能成為發動戰爭的真正理由。美國人之所以總是對外發動戰爭的原因有,無外乎兩個:一是美國的崛起所帶來的利益範圍的擴大;二是源於美國人深層次觀念中的行動邏輯,他們篤信戰爭可以解決問題。前者幾百年內難以改變,後者永遠都沒有改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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