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男友洗錢4400億被抓?吳佩慈怒了:已經起訴不再忍!網友:生了三娃還不結婚……

最近的娛樂圈,又爆出一個大瓜

吳佩慈男友 香港著名富豪紀曉波

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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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黑錢近5000億港元?!!!

(約4400億人民幣)

消息一出便引發吃瓜群眾的廣泛關注。作為現任女友的吳佩慈立刻坐不住了。

對此,吳佩慈面對記者時表示晚上才與紀曉波出門吃過飯,並回應媒體說:“神經,都沒法理,真的就有人鬧不停,很煩。”

隨後,還發微博說,已經正式起訴,不會再容忍,並於今天下午曬出了律師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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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截止目前,微博爆料的真實性還無從考證,但是這一次,吳佩慈似乎是真的生氣了。

在此之前,吳佩慈也曾因為紀曉波與“星女郎”林允的緋聞出面闢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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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傳聞,林允經紀人迅速做出了回應,說兩人根本就不認識。還請網友們不要相信。

隨後,吳佩慈也發微博闢謠,幫紀曉波澄清,還說林允才22歲,才成年,不要隨便侮辱別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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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紀曉波一出事,吳佩慈就充當老公的新聞發言人的例子數不勝數……楊恭如、林心如、熊黛林、黃奕、陳瑤靈等,甚至還有老徐……都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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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屢次出面為男友澄清緋聞,穩固自己的“正宮”地位,但是吳佩慈似乎,並未與紀曉波成婚,即便她已經為他生下了兩子一女……

兩人相識於2011年芭莎慈善晚宴,火速相戀。戀愛後分手又複合,可謂是一波三折。2012年3月,媒體報道紀曉波求婚成功兩人即將步入婚姻的殿堂,而吳佩慈第一時間否認了這個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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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當大家以為這已經是一段快餐愛情的過去式時,吳佩慈卻突然爆出自己已經有了四個月的身孕,孩子的父親就是紀曉波!吳佩慈還說,紀曉波甚至獻上了10.6克拉的超級大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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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場婚禮,似乎成了遙不可及的夢。

2014年2月,吳佩慈在醫院剖腹產下女兒小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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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二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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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三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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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了三個孩子,卻仍沒有成婚。遙想幾天前,為李澤楷生三子嫁不進豪門最終分手的梁洛施,在節目《奇葩說》中灑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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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吳佩慈的豪門之夢,是否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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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歸本次事件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

自媒體、社交平臺等渠道在信息傳遞的作用舉足輕重

例如前段時間的小瀋陽“被抓”、劉歡“病危”…

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 也會遭遇名譽權被侵害的情況

那麼,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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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騰飛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民刑法律部律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法律碩士,執業方向主要為民商事訴訟。

結合本次的吳佩慈男友紀曉波的這次風波,明星的名譽權糾紛事件往往能獲得廣泛關注,但普通人的名譽權也不容忽視,因為名譽權是每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且不止自然人享有名譽權,社會組織也享有名譽權。

本文對娛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不作評論,在此著重談一談名譽權被侵害時的法律保護問題。

一、什麼是名譽權

名譽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名譽權屬於人身權利。

從概念上來講,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一個自然人或組織在社會中生存發展,勢必會與其他社會成員產生聯繫,其他社會成員會從品德、才能、聲望和社會形象等方方面面對該自然人或組織作出社會評價。這些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或組織經其在社會生活中長期的行為而形成的,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名譽權雖然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卻間接地與財產價值相關,比如,一個人的社會評價積極正面,在很大程度上會有利於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而獲取經濟效益。正因為名譽權體現著人格尊嚴,也間接地具有經濟價值,所以法律對之有完善的保護措施。

我國《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對名譽權都有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侵害名譽權者,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名譽權體現為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那麼名譽權侵權即是指侵權人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去降低其他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名譽權侵權應當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有行為,指侵權人實施了降低其他民事主體社會評價的行為,如通過各種宣傳手段貶低他人的品德、能力;

第二,有過錯

,過錯是指侵權人的主觀狀態,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名譽權侵權行為一般都表現為故意;

第三,有損害後果,名譽權侵權的損害後果是指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而不表現為或不直接表現為經濟損失;

第四,有因果關係,即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是因侵權人的行為所導致。

三、名譽權被侵害時的法律保護措施

有法諺道“無救濟則無權利”,當名譽權被侵害時,法律必須為被侵權人提供救濟措施,否則名譽權就會淪為空文。從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嚴厲程度由低到高來分,我國法律對名譽權的保護措施可分為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

(一)民事救濟

民事救濟措施主要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名譽權被侵害時,被侵權人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起訴侵權人。在上述責任方式中,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的有:

(1)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2)賠禮道歉,即要求侵權人當面或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賠禮道歉,可以是口頭賠禮道歉,也可以是書面賠禮道歉。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即要求侵權人採取補救措施,以恢復被侵權人之前的社會評價。

(4)賠償損失,即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由於名譽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侵害名譽權給被侵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舉證證明,所以很多情況下被侵權人會選擇要求侵權人承擔象徵性的賠償責任,如賠償1元。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然人在名譽權被侵害的情況下,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措施主要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此可知,對於侵犯人身權利,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行政處罰。具體到侵害名譽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這一規定,在他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受害人,從而侵犯受害人名譽權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三)刑事救濟

對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人進行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方式。《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侮辱行為和誹謗行為都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情節嚴重的,被害人有權選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外,侮辱罪和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對於一般性的侮辱罪和誹謗罪案件,被害人需要自己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而不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此外,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通過信息網絡實施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和誹謗行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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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名譽權被侵害時的法律保護手段有:(1)被侵權人向法院起訴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被侵權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

(3)在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非常嚴重,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情況下,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罪和誹謗罪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偵查後,交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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