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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涉嫌走私,那就觸碰了法律,勢必要受到法律的審判,法不容情,僅僅是同情就去認為不該受到法律的審判,那就是對法律的不負責任,所以說在法律面前依照的前提是證據和事實,其次才能談及情理。許多人無非就是拿范冰冰偷稅漏稅沒有被判刑做了比較,認為范冰冰偷稅數額巨大都沒有判刑,而該女子只是300萬就被判10年,是不是太重了些,說實話,現在法律的角度來看,有法可依,不重,法律的量刑根據所犯罪責的情節而論,在范冰冰偷稅漏稅事件中來看,她偷的是個人所得稅,而該女子涉嫌的是海關稅,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筆者覺得該女子判處十年不嚴重,但是范冰冰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一事不去過多的做評價,個人認為范冰冰情節惡劣,確實沒有追究責任太輕了。
觸碰國家法律的行為,尤其是危害人民,給予社會造成了大的負面影響,那就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同樣是走私,在電影《我不是藥神》電影主角原型人物陸冰來說,他也是免於刑事責任,可是他雖然走私印度仿製慢粒白血病藥物,但是他沒有以盈利為目的,恰恰相反,他是為了全國吃不起進口藥的慢粒白血病患者買了便宜藥,確實有效果。在全國範圍內引起的是正面影響,所以他免於刑事責任。這是一個走私案例,可是在拿本次女子走私海外代購一事的性質又截然相反,她是走私,以盈利為目的,並且偷海關稅。所以她給社會造成的是負面影響。二者有本質的區別。
那女子代購一事和范冰冰偷稅漏稅事件比較來說,二者偷稅的稅目不一樣,而范冰冰偷稅漏稅已經處理,當然公道自在人心,全憑世人去評說。
觸碰法律的底線,就該接受法律的審判,只要是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犯罪的前提下,那一切審判就該依據法律來量刑。所以說得到10年審判那是她罪有應得,希望她好好改造,爭取減刑,重新做人吧!
珞珈評論社
估計很多網友都替這位做代購的女子感到不平。明星偷稅漏稅幾億只要交了罰款就沒事了,而該女子只是逃稅300萬不但要交罰款550萬,還要做10年牢。
普通民眾不熟悉法律,對此有很大的意見和看法。我們先不評論法律的公正性,先就明星偷稅案和該女子代購案來談談。
明星偷稅漏稅,偷的漏的是自己的個人所得稅,視為一般偷稅漏稅行為。
該女子代購逃稅300萬,逃的不是自己的個人所得稅,而是海關稅。不交關稅,那就是走私,該女子犯的是走私普通貨物罪。
對該代購女子的判處是有法可依的,並且對她進行10年的判刑已經是最輕的處罰了。
我的看法
大家之所以對該代購女子表示同情,主要是因為和明星偷稅案進行對比而來的,如果沒有明星偷稅案,估計大家就會覺得代購女子確實該受到懲罰。
偷稅漏稅,偷的是個人所得稅,危害的是國家稅收。走私貨物罪,雖然也是逃稅,但是逃的是關稅,危害的是國家的經濟,其危害更大。
不管哪種形式的偷稅漏稅行為,都應該禁止。
農村大學生
請參考這個判
滴塑小魏
這個女子不冤枉。她觸犯的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逃稅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應的是代購判處十年;逃稅罪對應的是罰金550萬。這錢之前范冰冰也交了,劉曉慶也交了。不奇怪。
我們以我自己戴的30塊錢的手錶為例,講一下:
我有一個手錶是30塊錢,這30塊錢的構成基本是這樣的:
製造手錶產生的綜合成本+各種稅費+渠道商的利潤。
這個手錶之所以有稅費,簡單說就是:只要在中國大陸上合法銷售的商品,就必須要有稅費。
有了這個前提,我們再說這個女子觸犯的罪名,就清楚了。
首先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外國的貨物要賣到中國,必須要經過申報備案。才能合法的在中國待著。
沒有經過申報的商品,本身就構成走私罪。
這個女子在海外信用卡一共刷了1000多萬,就構成了“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是10年起步的。所以法院在10年的基礎上從輕判,判了10年。
然後才是逃稅罪。
凡是和稅相關的犯罪,一般來說,只要主動把稅交回去,在最開始的時候,甚至罰金都可以免一點。這就好比借我們錢的老賴,還了本金就算數,利息算了。
如果逾期不交稅,就涉及到罰金。
如果再不交稅,那就涉及犯罪了。
我們看到,范冰冰就是及時補覺了稅款,刑事處罰就免了。但是該交的罰款她一毛錢都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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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不是假的。在逃稅罪的問題上,硬扛著不交稅,就得接受懲罰。所以偷稅被查的明星在接到通知,就想盡一切辦法補繳稅款。
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至於為這個女子叫屈的,簡單從一個角度回應一下:
咱們國家現在月入5000以下的人可以不交所得稅了。但是如果那些天天逃稅的人一直拒不交稅,就意味著國家也沒餘糧給大家免稅了。只好下調所得稅額。大家接著交稅。
換句話說。你以為這個女子逃的是國家的稅而已,但其實,她動的是你自己的腰包。
酒騎風
香港的王道益,還有洗髮水。真的挺好。每次都叫朋友幫忙代購!真弄不懂懂這樣也犯法。還有香港不是屬於中國的嗎?為什麼去香港買東西竟然說是海外?還是走私?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嗎?自己不承認屬於我們嗎?有點搞笑。
這名字已有人用了
女子因海外代購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罰款550萬元,法院表示其涉嫌走私。
的確如此。
確切的說,該女子觸犯的是走私普通貨物罪,她的海外代購行為,不能僅僅看做她是偷稅、漏稅了。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這個罪名客觀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遊某2013年開始銷售一些進口高檔服裝,服裝主要是通過香港快遞至珠海,或者通過自己隨身攜帶入關以及僱傭“水客”偷帶入關。短短3年,遊某在香港購買並帶回來的服飾金額高達1140餘萬元。
法院認定,遊某通過快遞郵寄、自己攜帶以及安排人員偷帶服飾入關,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稅款高達3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50萬。
從量刑幅度看,這已是該檔內的最低量刑了。
遊某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簡單的代購,而是銷售。
代購是指接受他人委託將他人需要的商品買進來,然後交給需要這個商品的他人,其本質是需要者找別人幫忙買其無法買到的產品。
銷售:是指出售產品給第三方的行為。
國家海關管理法規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有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他人以自用為名行掩蓋銷售之實,破壞國家海關監管。
如果允許人們以此為業,那國家的海關監管就形同虛設了。
遊某之事與范冰冰稅收事件,僅從數額上來講,有些天差地別,其處理結果也是很多人不能理解。
但有關部門對二人的處罰都是有依據的,合乎法律規定和程序。
人們對此不理解的只是法律對二類事件的評價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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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看來代購比貪汙罪大,我想知道她少交多少稅如果是貪這些錢該判多少年?
雲華看天下1
500萬10多年,福彩主任27億怎麼判
壹號選手
已經病入膏肓,無💊可就,正義遲早會到來的。
15421352264
只想知道範冰冰為什麼不用吃牢飯?都是初犯,逃稅,為什麼范冰冰就可以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