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院法官談公交車墜江: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吳偉亞


法海一粟認為,在刑法上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完全有必要。如果增設本罪,就可以遏制類似重慶萬州墜江悲劇的發生。

1、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一般危害社會的行為,通法律上採取治安處罰的方式予以調整;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則採取刑罰處罰的方式予以調整。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屬於嚴重?這一點恐怕無需再予以討論,因為,重慶萬州墜江的悲劇對此已經予以充分證明。

2、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騰認為,應當增設妨害駕駛罪,將“採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搶奪方向盤威脅公共安全等行為”等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納入妨害安全駕駛罪予以刑法處罰。法海一粟認為,除此之外,還應當將辱罵等行為也納入妨害安全駕駛罪予以處罰。這是因為,公交車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其精神狀態非常重要。如果乘客不斷辱罵公交車駕駛員,就會對駕駛員的駕駛行為產生不利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妨害公交車駕駛的安全駕駛。

3、妨害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法海一粟認為,對於本罪的量刑幅度,應當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這是因為,妨害安全駕駛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量刑宜重不宜輕,不能像危險駕駛罪那樣僅處以拘役和罰金,否則就失去了增設本罪的意義,達不到遏制危害安全駕駛行為的目的。與危險駕駛罪相比,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危害性更大、更重,因為,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多,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後果。比如這次重慶萬州墜江事故,就造成了15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4、法海一粟同時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設關於妨害安全駕駛的治安處罰的規定。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處罰。比如,與公交車駕駛聊天等。法海一粟認為,在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場所,無論怎樣強調都不為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該罪的背景不用科普,針對的就是騷擾司機的行為。

搶方向盤當前屬於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過去此類事件,都屬於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後果就是十年以上。

但是實踐中,通過查資料,我發現,不少搶方向盤的人最終都緩刑了,偶爾造成了事故判刑的也不少都一兩年。

甚至有老人,還僅僅是批評教育

於是專家們,認為單獨立法,也許可以改變這樣的狀況?

由於沒有看到詳細的司法解釋,和具體條文,我不予置評,如果是進一步細分,但從嚴把控,也許可以改變這一狀況也說不定。

重點其實是從嚴執法

正如我前面所言,搶方向盤這個行為一直屬於違法行為,但是由於過去一直判刑偏低,加上宣傳不到位,於是很多人都以為這麼做是不是沒問題。

我一直以為最好的普法宣傳,可能就是從嚴執法。

無論是否需要專門立法,重點是能不能從嚴,類似搶方向盤,在過去其實不少人的行為就是十年以上,但是最終的結果卻不見得這樣。

法律需不需要人情味,需要,但是有時候為了保護更多人的利益,法律更需要保持的是理性冰冷的一面

無知也好,初犯也好,老人也好,應該嚴格依據規定來執行,法律不是比誰不要臉,不是比誰背後更多故事。

何況大多數時候搶方向盤的人,他們沒有什麼偉大的理由,他們不少就是做錯站了,想停車,不要告訴我她不知道這麼做危險。

他們知道,他們之所以可以一次又一次這樣的做,真不僅僅是無知,是現有的結果依然不足以懲戒。

因此,最終增設新規也好,維持現有法律也好,重點是如何讓法律切實落到實處。

這就和不文明養狗一樣,每個城市都有各種養狗的規定,重點不是規定夠不夠細,是如何讓他們不敢違反這個規定,讓他們如何承受不起違反的代價。


廖彩琳律師


我完全贊成這個提議。因為在刑法具體罪名確定之前,乘客在公交車上騷擾毆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都只能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類罪名上裝,會帶來各地定罪量刑不統一的問題。



  1. 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對社會影響巨大的犯罪行為制定專門的罪名是必要的。法律這種社會行為規範,不可能在制定時就面面俱到。社會總會出現新問題,所以也需要不斷完善罪名。最典型的就是“醉駕入刑”,之前醉駕同樣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後來的刑法修正案才確定了“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所以對乘客在公交車上的犯罪行為,制定專門的“妨害安全駕駛罪”也是必要的。
  2. 對公交車上的犯罪行為進行專門規定有利於各地統一判罰尺度。以往的類似判例中,各地對乘客滋擾司機的行為,有的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有的判一緩二,各地判罰不統一,影響法律的執行效果。如果確定專門的罪名,就會有專門的罰則相對應。法律明確才更好執行,社會公眾也更加明白自己行為的後果。

  3. 對一些特殊區域發生的公交違法行為加重處罰也有利於社會安全
    。最高法院法官提出,在橋樑隧道、高速公路和人口密集區行駛的公交車上進行違法犯罪的,應該加重處罰。這些地方一旦發生事故,後果慘重,加大處罰力度可以有效震懾犯罪,維護社會安全,所以是極其必要的。

律師獨角獸


對於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提議,個人意見是支持的,立法處罰這類行為肯定是有利於執法,也會震懾違法者。

一、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可以涵蓋了,在現階段公交車案件頻發,可以先出臺司法解釋來確定這些行為的性質,歸入此罪來處罰。

在行駛的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或者威脅毆打司機,這本身會導致公交車失控出現車禍,不僅威脅到車上人員的安全,而且會威脅到道路上不特定的行人安全,給社會安全帶來威脅,因此,完全符合刑法中“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能夠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明確這些行為的入罪標準,在現實執法中肯定是有很大幫助的。

二、對於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這肯定是能震懾一些犯罪分子的,由於立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間。而且,不能僅是針對公交車,對於一些出租車、營運車等公共出行工具都應該包括。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法律肯定會越來越完善,法律也是會不斷變化發展的。


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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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近年來,因乘客干擾司機的正常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甚至命案的案件增多,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應對這一現象。首先從法律上來講,乘客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侵犯正常駕駛的交通工具的司機,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但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無疑是將該犯罪行為獨立出來,對沒有意識到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普通民眾是一個好的法制教育。其次,在社會上也要做好相關宣傳工作,避免發生同樣的事故。最後,公交公司要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完善司機保護機制和設施。 如果我們學不會文明乘車,我們必將為此付出更多血淋淋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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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佳律師


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原因

最高院法官認為增設的必要性是基於針對類似事件,

按照現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類行為定罪量刑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可參考危險駕駛罪。

言下之意還是認為此類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如果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可能出現量刑過重的情形,所以在量刑方面大法官建議參考“危險駕駛罪”來。

個人認為無單獨增設的必要

從危害性來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顧名思義主要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其懲處的力度自然也就比較大。而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駕駛員駕駛的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其行為危害性不言自明,對於此類行為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懲處,符合條文的規定,也符合該罪名的構成要件,並無不當。

從量刑上面看

根據《刑法》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參考危險駕駛罪的話量刑幅度就僅僅限定在拘役,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進行懲處。

所以從量刑上面來看,確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懲處比危險駕駛罪要重。

但是我認為考慮到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來看,此類行為的危害性巨大,其誘發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也並不少見,對於此類行為的規制應當從嚴才是!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雖然量刑上面是輕了,但是從危害結果來看,變相的降低刑罰本身也可能導致違法成本過低,犯罪分子繼續肆無忌憚的情形。


麋鹿說法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已經過去數天了,漸漸地,人們的傷痛和憤怒,被時間沖淡,但逝者家人的悲痛,卻永遠不可能忘卻。近日,最高法“安全大講壇”,胡云騰大法官建議,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對採用威脅、暴力等方面侵犯正在加強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不安全行為,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規範。此建議一出,公眾普遍叫好,認為在公共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情況下,十分必要。

萬州事件後,各地還不斷傳來暴力干擾公交司機安全駕駛的事例。萬州15條生命的警示,並沒有讓一些人意識到問題的危害。有人說,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萬州事件發生過程長達十幾分鍾,沒有人主動制止,哪怕是為了自己個人的安全。人們都是有顧慮的,如果以暴制暴,不小心傷到了干擾司機運行的乘客,個人的權利由誰來保障?會不會失手造成嚴重的後果,自己不僅要承擔金錢上的損失,說不定還要承擔法律後果。

並不是所有人都是懦弱的,不明事理的,但什麼是正當行為,什麼是過失,程度該怎麼把握,這都是一個難題,更是一個技術活。畢竟,老人摔倒主動相扶,卻被判賠的例子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奪刀反擊傷人,十有七八會被判過失傷人、防衛過當,也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什麼時候,制止犯罪,維護個人權益、社會秩序,竟然變成了一項技術活。情急之下,先要注意拿捏得當,不觸犯法律,不知道是誰有這麼大的心臟,和理智。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建議,則是給乘客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個人權力、見義勇為從法律上提供了有力支持,讓人們敢於發聲,敢於同不良行為做鬥爭。事事有法可依,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人類社會進步最大的保障,希望這樣的法律規定能早點出臺,不要讓好人縮手縮腳 ,和不良社會現象做鬥爭的時候,還要掂量著來。


真寧腔調


我認為這種想法固然是好的,但並沒有太多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9月最新修訂版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顯然,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條款明白,處罰嚴厲,只要運用司法解釋,公告妨害駕駛安全適用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條款,就足以給予肇事者以應有的、嚴厲的懲罰,且上述條款覆蓋全面、適用刑罰上至死刑下至拘役,也不失靈活性。

目前存在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另外3個問題,把後3個問題置於一邊,卻疊床架屋地再增設一條法律,恐有隔靴搔癢之嫌。

不僅如此,不難看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死刑封頂”、處罰極為嚴厲的重罪,這位專家擬設置的“妨害安全駕駛罪”在懲罰力度上恐遠不足與之比擬,簡單說,只要切實讓現有刑法中條款落實到位,就足夠震懾這類行為了


陶短房


對於胡大法官關於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建議,本人認為沒有必要。

第一,此類行為,目前在刑法上現有罪名中,完全可以準確地套用,重者可以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輕者可定尋釁滋事罪等,無論是主客觀要件,都完全符合,不勉強,不必類推,沒有必要新設罪名。

第二,此類行為雖時有發生,但放在全國來看,並不多發,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偶發行為,雖沒有統計,但我所在的強二級城市,據聞一年不會超過10起,實際造成危害後果的,更少,單獨為一個偶發性的行為增設罪名,沒有必要。

第三,利用現有法律規定對此類行為進行防範打擊,完全夠用。防止此類行為發生,重在加大打擊力度,加強宣傳警示。增設罪名,並不必然會增強防範打擊力度。

第四,不能拿酒駕入刑來類比此事。酒駕入刑,是因為以前沒有對酒駕行為入刑,而妨害安全駕駛,現有法律規定已經可以應用,產非處理起來無法可依,所以不必要另闢新徑。


潘衛霞律師


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很有必要,填補法律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空白,堅決擁護最高法院這一重要舉措,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交通安全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陸海空等交通已成為人們出行必不可少的主要工具,應當在全民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提高公民出行遵守安全法律意識,作為法制國家,應堅持依法冶國,應當有充分的法律法規作為每個公民應當俱備的安全意識,如果在行車途中,發現有人肆意踐踏破壞安全,妨害司機安全操作,就應當立即報警或當場對搞破壞安全的人制止擒拿交公安處理,往往在行車途中有少數人安全交通意識談漠,大聲宣嗶,吵鬧,嚴重影響行車造成安全隱患,甚至為小事與司機爭吵,搶奪方向盤,當這一幕出現後,應建議司機立馬緊急剎車,將事態得到處理完畢再操作行車,司機就是車上旅客的保護神,全車人的生命就撐控在司機手中,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不行,非十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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