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扶持政策:
增值稅:享受地方30%-50%扶持政策
企業所得稅:同時享受地方30%-50%扶持政策
個人獨資綜合稅率享核定徵收4.86%
兌現時間:納稅後次月兌現
1.企業所得稅25%納稅;
2.分紅個人所得稅20%納稅;
3.工資個人所得稅3%-45%納稅;
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20%納稅;
5.事務所個獨、合夥企業不核定5%-35%納稅;
以上納稅均可享受政策扶持,並提供扶持方案及一站式服務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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