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条款应该去掉吗?

《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条款应该去掉吗?

曾经有一个时期,某些学者联名要求取消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要求取消者的理由,主要是说,反对伪科学会影响科学的正常发展,阻碍创新。我们真不知道主张取消者的忧从何来。

反对伪科学,如同商业领域打击假冒伪产品,岂有不该反对之理。要求反伪科学要实事求是,不要把新的科学发现当成伪科学,这是对的。但是要求取消科普法中的反伪条款,却绝对是错误之举。长期以来人们都知道不要把孩子和脏水一同泼出,但也不能为保护孩子而保留脏水。后一番道理,至今还少有人注意。

《科普法》中反对“伪科学”条款应该去掉吗?

历史上,基督教会确实曾经把新的科学发现、或者违背基督教经典的言论,说成是伪科学,比如日心说。然而问题不在于教会反伪,而在于教会把真当成了伪。

主张取消者主张“证伪”,而不要反伪。然而,证伪就是反伪。一件商品,证明其为伪,就应被销毁;一宗声称的科学发现,比如特异功能,被证明为伪,就应该遭到摈弃。而要反伪,首先要求证伪。不证明其伪,又怎可反对?

二三十年来以特异功能为主要反对对象的勇士们,他们首先做的,也是证伪。证明张保胜不能凭意念从密封的瓶子中取出药片,证明严新在清华大学的所谓实验是假的,证明水变油是个骗局,证明超浅底船的设计违背科学原则。

这一切,无不是在证明为伪的基础上才反对它们。正是他们了证明所谓特异功能为伪,所以才要加以反对。这才刚刚过去的事实,主张取消者尚不至于淡忘。

当科学的作用尚不为社会所重视的时候,科学只能是神学的婢女。那时候,也少有人假科学之名弄虚作假。当新科学刚刚出现的时候,也曾经被人指称为伪。当新科学力量壮大以后,新科学却没有以牙还牙。

新科学小心翼翼地对待以往的科学成就,把它们当成科学发展的一个阶段。但是,对于那些借科学声望以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的骗局,则新科学一次都没有手软过。发现一起,揭露一起。不如此,科学就不能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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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韩国的“黄禹锡”事件,就是科学为求自身正常发展的必要措施。至于我国轰轰烈烈闹腾了二十年、最后闹出的特异功能,其对社会和科学的危害程度,不知要比韩国的“黄禹锡”事件严重多少倍,岂有不该反之理。假如让我国的科学院成为特异功能院,让所谓“超科学”执科学之牛耳,我国的科学事业将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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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禹锡

至于某个具体事件、具体问题,是不是伪科学,那是要认真鉴别,不可轻易断言的。在这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意见,这也是科学讨论中的正常状况。如果因此而认为伪科学根本就不该反,则本刊“期期知其不可”。

本文原载于《科学与无神论》2007年第三期

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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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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