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河南焦作:工商局長被指“構造”千萬債務,法律“拉鋸戰”六年未果

聚焦|河南焦作:工商局长被指“构造”千万债务,法律“拉锯战”六年未果

一紙借據、兩份合同、三次裁決。在這個涉及1000萬元借款的糾紛案中,一方是總有著充分證據並獲得仲裁委及法院同時支持的勝訴方,另一方則總是在裁定判決時拿不出實際證據並最終敗訴。然而,檢察院的一份舉報答覆,讓仲裁委組成的合法性遭受質疑,歷時一年多找到的證據不被採納,也讓法院的執行引發爭議。

河南省焦作市啟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達公司”)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書面舉報稱,其質疑焦作市中級法院(下稱:焦作中院)與焦作市仲裁委在審理該公司與趙紅光仲裁裁決糾紛一案中,存在違法串通嫌疑。

日前,尚法新聞(ID:zgsbfzzk)記者前往河南省焦作市進行了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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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啟達公司的任總告訴記者,2012年以前,其與鄭勝利在河南省博愛縣和沁陽市合夥開煤場,鄭勝利在此期間曾向在沁陽市工商局工作的副局長趙紅光借錢。2011年,因煤炭價格下滑,鄭勝利跑路。後趙紅光找到他,要求其代替鄭償還欠款300萬元及利息,被他拒絕。

據任總講述,2012年5月7日,其在沁陽市成立啟達公司,該公司於2012年7月10日在武陟縣通過招標程序取得一塊項目土地開發房地產。

項目所在地為徵繳稅款,要求公司必須遷移到武陟工商局。在辦理遷址中,任總說:“趙紅光利用其沁陽市工商局副局長的身份,提出只要我把鄭勝利借他的錢還了,本金加利息共1000萬元,就讓我遷公司,被我當場拒絕了。”

“因遷移時間過長,武陟縣工商局催得緊,公司如果遷不回來,我交的招標保證金及拆遷賠償金3000多萬元就泡湯了,最後迫於無奈,就先答應了這位趙局長的非法要求”,任總說。

同為啟達公司合夥人的李先生告訴記者,2013年1月22日,任總和趙副局長簽訂了第一份載明1000萬元借款為承兌匯票的《債務轉讓合同書》,但合同的簽訂日期卻為2013年1月1日。合同內容顯示:借款金額為1500萬元現金,應償還借款金額1000萬元。

“趙紅光糾集了大量社會閒散人員圍堵公司大門,查封公司土地證,造成不能施工,公司在無奈下,再次給他簽訂了《以房抵債合同》”,任總向記者說明了第二份合同的由來。

後趙紅光向他索要借款無果,將啟達公司和他,訴至焦作市仲裁委。2015年9月9日,該委受理了趙紅光的申請。

據(2015)焦仲裁字第118號裁決書顯示,2016年1月21日,該委作出包括“啟達公司向趙紅光,支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和利息”的裁決書。其中,關於借款交付問題,仲裁庭意見載明,趙紅光已經將借款1500萬元實際交付給任總,並有《債務轉讓合同》《以房抵債合同》及8張承兌匯票複印件等證據證實;而啟達置業公司雖抗辯趙紅光與自己的借貸關係並未實際履行,但沒有作出合理說明,並且與現有證據相矛盾。

“仲裁委不查清匯票的真實流轉性就判我輸了,實為顛倒黑白,串通栽贓”,任總說,“每張承兌匯票都有背書,按照背書一查就清楚了。”

借貸關係僅憑合同能否成立?尚法新聞(ID:zgsbfzzk)記者諮詢了相關法學專家,專家稱,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須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不僅要看當事人的合意,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尤其是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上千萬的金額,除了審查合同、借據等形式要件,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憑證、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據、合同等並不足以證明鉅額錢款的交付事實。

本案中,核查8張承兌匯票真實流轉性即可證明借款的交付情況,該仲裁委僅憑合同等形式要件就作出裁決的行為確實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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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啟達公司提供的8張承兌匯票

2016年3月8日,趙紅光以裁決生效後啟達公司未履行義務為由,向焦作市中院申請執行。在執行中,2016年4月13日,焦作市中院受理了啟達公司不服焦作仲裁委所作出的裁決,請求撤銷該裁決的申請。

據(2016)豫08民初34號裁定書顯示,雙方辯訴焦點包括借款的實際交付及仲裁庭組成違法等。焦作市中院卻以仲裁庭人員組成合法、趙紅光未隱瞞借款的原始證據等作為依據,駁回啟達公司要求撤銷裁決的申請。

“為了找到證據撤銷裁決,這一年多來,我們向巡視組反映,向檢察院舉報,甚至自己向法院告自己,終於取得了關鍵證據”,啟達公司李先生向記者吐露,“拿到證據真是太難了,光8張承兌匯票的背書,就跑了好幾個省”。

2016年8月,啟達公司李某向河南省檢察院舉報焦作市檢察院馬某兼職焦作市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問題。

據焦作市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在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關於李某舉報市院馬某有關問題的答覆》中顯示,馬某受聘焦作仲裁委的事實違反《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廉潔從檢若干規定(試行)》,2016年11月30日,馬某向仲裁委遞交了解聘申請,仲裁委口頭答覆同意解聘,並按有關程序辦理解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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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啟達公司向焦作市中院書面反映了該案首席仲裁員馬某不符合仲裁員資格並被解聘的事實,認為上述裁決仲裁庭組成程序違法,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那麼該案仲裁員的資格是否存在違規或不合法?如仲裁員資格存在不合法,那麼組成的仲裁庭及裁決書是否有效?焦作市中院執行局的湯某說,仲裁以後,法院只審查程序,仲裁員資格當時肯定是合法的,仲裁委在聘用仲裁員時,都是有合法任命的。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規定顯示,仲裁員不具備仲裁資格,所組成的仲裁庭即違反法定程序,那麼作出的裁決書也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2017年6月,啟達公司向焦作市中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據(2017)豫08執異14號裁定書顯示,啟達公司訴稱,8張承兌匯票粘單顯示的背書過程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而焦作市中院認為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之一與申請不予執行的理由實質上相同,該理由在申請撤銷裁決中已被駁回,遂不支持啟達公司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法院的這個判決依據,讓我們辛苦一年多找到的證據沒用了,直接作廢了”,啟達公司李先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

如法院不予支持啟達公司撤銷裁決,駁回其不予執行申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面對記者的提問,焦作市中院執行局的湯法官說:“仲裁裁決書和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直接引用仲裁結果作為判決執行依據。至於執行依據錯了,人員不合法了,那都是仲裁委的事情,程序是這樣的。”該院宣傳科劉主任也說,法院沒有審查仲裁員是否符合資格的權利,沒有要求仲裁委重新作出仲裁的權利。

當記者問到,法院駁回啟達公司不予執行的申請,作為受害方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該院劉主任建議,當事人可按照程序繼續提出申訴。

“已經六年了,我們從來都沒拿到過那所謂的1000萬借款”,啟達公司的負責人們很無奈,到底是法律程序使然,還是故意串通栽贓?

為此記者撥通趙紅光的電話進行相關情況核實,趙紅光說啟達公司說的都是胡說,要記者下週見面詳細解釋。當記者按照約定時間打電話,連續三天電話都是無人接聽,發信息也不予回覆,截至記者發稿也沒有得到任何的回覆信息。

對於案情進展,尚法新聞(ID:zgsbfzzk)將繼續予以關注。(記者李新勝 焦作報道)

校對:韓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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