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借据、两份合同、三次裁决。在这个涉及1000万元借款的纠纷案中,一方是总有着充分证据并获得仲裁委及法院同时支持的胜诉方,另一方则总是在裁定判决时拿不出实际证据并最终败诉。然而,检察院的一份举报答复,让仲裁委组成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历时一年多找到的证据不被采纳,也让法院的执行引发争议。
河南省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达公司”)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书面举报称,其质疑焦作市中级法院(下称:焦作中院)与焦作市仲裁委在审理该公司与赵红光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存在违法串通嫌疑。
日前,尚法新闻(ID:zgsbfzzk)记者前往河南省焦作市进行了实地调查。
图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启达公司的任总告诉记者,2012年以前,其与郑胜利在河南省博爱县和沁阳市合伙开煤场,郑胜利在此期间曾向在沁阳市工商局工作的副局长赵红光借钱。2011年,因煤炭价格下滑,郑胜利跑路。后赵红光找到他,要求其代替郑偿还欠款300万元及利息,被他拒绝。
据任总讲述,2012年5月7日,其在沁阳市成立启达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在武陟县通过招标程序取得一块项目土地开发房地产。
项目所在地为征缴税款,要求公司必须迁移到武陟工商局。在办理迁址中,任总说:“赵红光利用其沁阳市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提出只要我把郑胜利借他的钱还了,本金加利息共1000万元,就让我迁公司,被我当场拒绝了。”
“因迁移时间过长,武陟县工商局催得紧,公司如果迁不回来,我交的招标保证金及拆迁赔偿金3000多万元就泡汤了,最后迫于无奈,就先答应了这位赵局长的非法要求”,任总说。
同为启达公司合伙人的李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1月22日,任总和赵副局长签订了第一份载明1000万元借款为承兑汇票的《债务转让合同书》,但合同的签订日期却为2013年1月1日。合同内容显示: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现金,应偿还借款金额1000万元。
“赵红光纠集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围堵公司大门,查封公司土地证,造成不能施工,公司在无奈下,再次给他签订了《以房抵债合同》”,任总向记者说明了第二份合同的由来。
后赵红光向他索要借款无果,将启达公司和他,诉至焦作市仲裁委。2015年9月9日,该委受理了赵红光的申请。
据(2015)焦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显示,2016年1月21日,该委作出包括“启达公司向赵红光,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的裁决书。其中,关于借款交付问题,仲裁庭意见载明,赵红光已经将借款1500万元实际交付给任总,并有《债务转让合同》《以房抵债合同》及8张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而启达置业公司虽抗辩赵红光与自己的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履行,但没有作出合理说明,并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
“仲裁委不查清汇票的真实流转性就判我输了,实为颠倒黑白,串通栽赃”,任总说,“每张承兑汇票都有背书,按照背书一查就清楚了。”
借贷关系仅凭合同能否成立?尚法新闻(ID:zgsbfzzk)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学专家,专家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要看当事人的合意,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上千万的金额,除了审查合同、借据等形式要件,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据、合同等并不足以证明巨额钱款的交付事实。
本案中,核查8张承兑汇票真实流转性即可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该仲裁委仅凭合同等形式要件就作出裁决的行为确实耐人寻味。
图为启达公司提供的8张承兑汇票
2016年3月8日,赵红光以裁决生效后启达公司未履行义务为由,向焦作市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2016年4月13日,焦作市中院受理了启达公司不服焦作仲裁委所作出的裁决,请求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据(2016)豫08民初34号裁定书显示,双方辩诉焦点包括借款的实际交付及仲裁庭组成违法等。焦作市中院却以仲裁庭人员组成合法、赵红光未隐瞒借款的原始证据等作为依据,驳回启达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
“为了找到证据撤销裁决,这一年多来,我们向巡视组反映,向检察院举报,甚至自己向法院告自己,终于取得了关键证据”,启达公司李先生向记者吐露,“拿到证据真是太难了,光8张承兑汇票的背书,就跑了好几个省”。
2016年8月,启达公司李某向河南省检察院举报焦作市检察院马某兼职焦作市仲裁委员会委员的问题。
据焦作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在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举报市院马某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显示,马某受聘焦作仲裁委的事实违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2016年11月30日,马某向仲裁委递交了解聘申请,仲裁委口头答复同意解聘,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此后,启达公司向焦作市中院书面反映了该案首席仲裁员马某不符合仲裁员资格并被解聘的事实,认为上述裁决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那么该案仲裁员的资格是否存在违规或不合法?如仲裁员资格存在不合法,那么组成的仲裁庭及裁决书是否有效?焦作市中院执行局的汤某说,仲裁以后,法院只审查程序,仲裁员资格当时肯定是合法的,仲裁委在聘用仲裁员时,都是有合法任命的。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显示,仲裁员不具备仲裁资格,所组成的仲裁庭即违反法定程序,那么作出的裁决书也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2017年6月,启达公司向焦作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据(2017)豫08执异14号裁定书显示,启达公司诉称,8张承兑汇票粘单显示的背书过程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焦作市中院认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与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实质上相同,该理由在申请撤销裁决中已被驳回,遂不支持启达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的这个判决依据,让我们辛苦一年多找到的证据没用了,直接作废了”,启达公司李先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
如法院不予支持启达公司撤销裁决,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面对记者的提问,焦作市中院执行局的汤法官说:“仲裁裁决书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直接引用仲裁结果作为判决执行依据。至于执行依据错了,人员不合法了,那都是仲裁委的事情,程序是这样的。”该院宣传科刘主任也说,法院没有审查仲裁员是否符合资格的权利,没有要求仲裁委重新作出仲裁的权利。
当记者问到,法院驳回启达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作为受害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该院刘主任建议,当事人可按照程序继续提出申诉。
“已经六年了,我们从来都没拿到过那所谓的1000万借款”,启达公司的负责人们很无奈,到底是法律程序使然,还是故意串通栽赃?
为此记者拨通赵红光的电话进行相关情况核实,赵红光说启达公司说的都是胡说,要记者下周见面详细解释。当记者按照约定时间打电话,连续三天电话都是无人接听,发信息也不予回复,截至记者发稿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信息。
对于案情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李新胜 焦作报道)
校对: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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