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鈴響了」私家車跑網約車出事故 法院:“家用”商業險不賠!

「警铃响了」私家车跑网约车出事故 法院:“家用”商业险不赔!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約車逐漸融入城市裡每個人的生活。它為廣大用戶帶來了便捷優惠的出行體驗,同時為很多司機朋友們提供了一份額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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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長額外收入的同時,您對行車風險是否做足了萬全的準備?從純粹的私家車註冊成為網約車,保險事故的理賠是否有不同?這些問題,你有想過嗎?

案例

肖先生在載運一乘客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肖先生報案後,交警大隊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先後到場查勘,交警部門認定肖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肖先生認為,他的車已購買了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內的“全保”,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他所有的損失,因此狀告保險公司索賠7萬多元。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肖先生在從事“滴滴”網約車運輸服務,故公司無須承擔肖先生的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近日,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肖先生事發時在從事營運服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賠付肖先生,至於肖先生曾購買的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則無需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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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向滴滴運營平臺調查證實,肖先生在事發前一年開通了網約車服務,一年接單539宗,事發當天有3單順風車合乘記錄。事發時,車上乘客手機號、行程地點、時間等與當天的合乘記錄信息相互吻合。在肖先生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其事發時正從事網約車服務。

法院認為,保險費與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對價關係,自用車輛風險小則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則保費高。眾所周知,網約車屬收費服務,肖先生在事發前一年開通網約車服務,有收費的意圖和事實,且與乘客之間無特別關係,符合車輛營運的特徵。其營運行為致使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等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也隨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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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合同解除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肖先生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營運情況,而肖先生未能履行以上通知義務,且營運行為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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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賠付肖先生,駁回肖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家用”改“營運” , 保險費不同。駕駛人容易存在認識誤區,以下兩個問題值得駕駛人注意。

全保≠全賠

“全保”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只是民眾對於保險投保險種的一種俗稱。一般而言,民眾認可的“全保”是指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幾個險種,另外還可以附加盜搶險、玻璃險、劃痕險等。

而“全保”也不等於“全賠”,也就是說,並不是駕駛人所有的事故損失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對於具體的賠償範圍、免責事項、免責情形等,合同條款或法律法規都有相應約定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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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網約車服務=營運

目前大量私家車司機加入滴滴等平臺的網約車服務,實質上已將車的“家用”性質悄然改為了“營運”性質,卻又往往未能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購買保險。

這樣的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車主都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相應的損失難以得到保。

(王凌霄 市北區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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