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皋橋酒駕案”受害人家屬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213 萬

揚子晚報網11月14日訊 (記者 任國勇) 2016年,南京邁皋橋“11.4酒駕案”造成路邊一對等車的母子遇難,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肇事者朱小虎無期徒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6.7 萬元。為此,受害人家屬向南京棲霞法院單獨提請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朱小虎及其保險公司賠償 213 萬餘元。11 月 14 日下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 2017 年 6 月 6 日的一審庭審中,公訴機關稱,2016 年 11 月 4 日晚上 9 點半左右,朱小虎駕車行駛到華電北路第一個人行橫道時,佔據第二車道,後行駛到公交站臺附近時,與停靠在第三車道右側的一輛銀色轎車左前部發生碰擦,此時公交車正從第二車道準備變到第三車道靠站,朱小虎駕駛的車隨後與公交車右側發生碰擦,繼續向西行駛,撞上了正在長營村公交站臺等車的一對母子,當年9 歲的男孩與母親遇難。之後該車繼續前行,撞擊停靠在非機動車上的其他車輛,最後撞在行道樹上。這起事故造成一對母子慘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迈皋桥酒驾案”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213 万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朱小虎作為一名有駕駛經驗的駕駛人,在城市主幹道酒後駕駛發生第一起事故後沒有停車查看,不計後果繼續高速闖紅燈駕駛,再次撞擊其他車輛及行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南京中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朱小虎無期徒刑。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面,判決賠償 6.7 萬多元。法院對於受害人家屬提出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索賠均沒有支持。

一審判決後,受害人家屬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堅決要求判處朱小虎死刑。不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家屬對定罪量刑有異議的,要提請檢察院,由檢察院抗訴。去年 8 月 14 日,受害人家屬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書。不過,檢察院答覆,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並無明顯不當,沒有重罪輕判,不符合抗訴條件,因此不抗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屬都提請了上訴。在江蘇高院二審期間,被害人親屬上訴請求判決朱小虎賠償除一審階段給付的15萬元外,再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47823.6元。合議庭經審查認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維持。

今年7月,江蘇高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對該案情況也作了通報,其中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處理。根據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只支持包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減少的損失、交通費及喪葬費等“物質損失”。同時,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在不違反合法、自願原則的前提下,賠償範圍和數額可以不受限制。

在本案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已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進行了釋明,明確告知與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賠償標準不同,並多次主持雙方調解,因雙方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且被害人親屬對朱小虎的犯罪行為不予諒解,最終未達成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考慮到因朱小虎及其親屬在案發後已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50000元,該數額已超出該案所包括的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67783元,被害人家屬因該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已得到賠償,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判決民事賠償 6.7 萬元,一直是大家爭論的焦點。為此,受害人家屬向棲霞區法院提請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朱小虎及其保險公司賠償 213 萬餘元。受害人家屬稱,這些費用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有律師費和醫療費等。

11月14 日下午,棲霞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案沒有當庭判決。來源:揚子晚報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