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原縣長鄒小敏被判7年,曾與副縣長結伴行賄市委書記

11月14日,記者從湖南湘潭中院獲悉,湖南衡南縣人民政府原縣長鄒小敏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此前,衡陽日報曾披露當地4名官員的懺悔錄,顯示鄒小敏曾與衡南縣原常務副縣長申偉亮結伴給衡陽市委原書記李億龍送錢。有“霸蠻書記”之稱的李億龍曾於2013年3月在轟動全國的“衡陽賄選案”後,調任衡陽,接替衡陽原市委書記童名謙,一度被媒體解讀為“救火隊長”。然而,在任僅三年,李億龍落馬,引起廣泛關注。

一審認定受賄兩百多萬,判7年

據湘潭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鄒小敏利用擔任中共衡陽市南嶽區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中共衡南縣委常委、副書記、衡南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便利,為華某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蔣某榮、陽某君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及款項撥付、核定土地性質及提升土地容積率、人事任命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1年至2016年,鄒小敏直接或通過其妻謝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54.5萬元、美元12萬元、加幣3萬元。2016年7月,為逃避查處,鄒小敏安排謝某退還給張某華人民幣10萬元,退還給封某玲加幣1萬元。

湘潭中院認為:被告人鄒小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退還了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受賄犯罪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上繳國庫。

11月14日,湘潭中院一審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鄒小敏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鄒小敏違法所得美元12萬元、加幣2萬元、人民幣144.5萬元,向張某華追繳由鄒小敏退還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向封某玲追繳由鄒小敏退還的違法所得加幣1萬元,上繳國庫。

曾與常務副縣長結伴行賄市委書記

衡陽日報於2017年8月31日披露了當地4名官員的懺悔錄,其中,衡南縣原常務副縣長申偉亮懺悔稱,“鄒小敏(衡南縣原縣長)帶我去結識李億龍,能夠讓市委主要領導認識自己、瞭解自己,在今後的個人提拔使用上肯定有幫助。不但每次鄒小敏喊我去李億龍家裡我都去,甚至還和他一起去給李億龍送禮;不但和鄒小敏一起去,還自己創造條件單獨去送錢送物,接近李億龍,其目的就是能在李億龍的任期內提拔我到縣長的崗位。”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李億龍妻子楊嵐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判決書中,列舉了給李億龍的行賄官員名單,該名單顯示,“鄒小敏在擔任南嶽區區委副書記期間,在2013年中秋節至2015年中秋節期間,分6次送給了李億龍共計12萬元人民幣。”

2018年1月15日,李億龍犯受賄、貪汙、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四罪,一審被湖南婁底中院判刑18年。法院認定,李億龍受賄926萬餘元、貪汙142萬餘元及有495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李億龍在一審宣判後上訴,湖南高院近日二審維持原判。而李億龍的妻子楊嵐也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罪並罰,被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鉅額的涉案金額背後,是李億龍案在查辦時便引發的輿論場震動。在“衡陽賄選案”後調任衡陽市委書記的李億龍,在任僅三年,2016年4月,這個有“霸道”、“能吏”之稱的領導幹部便“翻身落馬”。

在李億龍案歷時兩年多的司法程序中,澎湃新聞通過多個渠道及相關公開的法律文書、媒體報道,不完全統計李億龍案涉案官員超過40人,他們大多數直接向李億龍或李億龍家人、親屬送錢,人均超過10萬元。這些官員落馬者眾,不少因貪腐犯罪已被法院判處。鄒小敏是眾多行賄者中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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