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重慶公交墜江事件遇難者家屬可向公交公司索賠

律师解读: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遇难者家属可向公交公司索赔

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舉行新聞通氣會,公佈了墜江原因: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發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被拒,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兩人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重慶墜江公交車內監控視頻↓

女乘客坐過站 與司機互毆

事發日:10月28日

事發地:重慶市萬州區長江二橋

律师解读: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遇难者家属可向公交公司索赔

➥9時35分,乘客劉某在龍都廣場四季花城站上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由於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壹號家居館站。當車行至南濱公園站時,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當車繼續行駛途中,劉某發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駕駛員冉某未停車。

➥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後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柱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步升級,並相互有攻擊性語言。

➥10時8分49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

➥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

➥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輛時速為58公里)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官方通報稱,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律師解讀:

遇難者家屬該向誰請求賠償?

那麼,這起事件中,誰為此事件負責任?遇難者家屬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公交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為此,正義君採訪了律師,一起來看看他們的解讀吧!

1、這起事件中,誰為此事件負責任?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楊文戰律師:此次事件中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責任。從目前通報大案情來看,公交車司機和女乘客兩個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女乘客多次毆打正在駕駛的司機這種行為,極容易造成公交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從而引發交通事故,而司機被攻擊後,他可以停車報警,但他卻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雙手離開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所以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吳世柱律師:責任主體有三方,公交公司、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遇難者家屬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可以向女乘客劉某的家屬請求民事賠償嗎?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楊文戰律師:從乘客家屬索賠的角度來看,造成事故的雙方都有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公交司機是職務行為,他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所在公司負責。女乘客同公交公司有連帶賠償責任。但由於她已經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賠償責任,只能在她的遺產範圍內要求她的繼承人賠償了。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吳世柱律師: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因為無論從乘客保險的角度還是從交通事故賠償範圍的角度,還是從承擔責任的能力方面,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對於遇難者家屬是最為可行的,當然,國家也高度重視,我們也看到相關的善後工作已經有序進展。

3、公交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吳世柱律師:一是基於《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三十四條、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本起事件因司機的行為引起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可以由賠償權利人選擇一種行使權利的方式,最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方式是侵權責任。

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

教訓極其慘痛。

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