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縱火案告訴我們:為什麼我們還需要死刑

死刑,是一個特別沉重的話題。

聶樹斌的枉死,讓我們一度絕望。杭州縱火案的死刑判決,又讓我們感受到了公平。

死刑的存廢,自從我們大規模移植西方法律制度開始,對這個在華夏大地存續了數千年刑罰存廢的爭論,從未止息。

關上門,躲進書齋,傾聽法學家們關於生命價值、社會契約、功利主義、刑罰功能等等的精美邏輯。剝去行為人的具體感官,將行為人作為一個抽象的人的概念,用刑罰的方法剝奪具有最崇高價值的人的生命,在邏輯上無論如何都不能圓滿。

但一旦迴歸人間,鑽進塵世的煙火,看到那些罪大惡極、違揹人性、手段殘忍、漠視生命,給他人帶來無限痛苦的行徑,那些概念、判斷、推理,已經變成沒有任何溫度的空洞說教。

國人對生死的理解,比西方人似乎是要透徹。國人不信仰上帝,死後便是地獄,即便在走向地獄的路途中,都是坎坷異常、無比艱辛,所以如果以一個宏觀的標準來衡量,拋卻具體人的個性差異,“中國人”這個群體,應該是最懼怕、最忌諱死亡的。用一個群體最恐懼的結果去懲罰一個罪大惡極的人,有其基本的倫理正當性。

刑罰的基本功能仍在於懲戒。既然文明社會不允許個體通過自己的方式向侵害他的人直接復仇,那麼總需要一個手段,對那些喪失底線、給人帶來無限痛苦甚至死亡的人以嚴苛懲戒。

法律是社會正常運行的必要手段,按照馬克思經典文獻,社會發展的終極目標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一切都是為了人,人是最根本的。

如果法律的制度與大多數人的意見相悖,一些法律學人認為這是群氓的愚昧,但不如說,那並不是人出了問題,而是法律出了問題。

死刑存廢,從來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你害死我的親人,我就要為親人討個說法;如果國家不為我做-------那我自己去做;如果人人都繞過國家------還要國家做什麼?

所以,

國家來決定死刑的存廢。

而法律只需要告訴我們,哪些人應該判處死刑、哪些人不該判處死刑。

正如《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什麼是罪行極其嚴重?

至少我認為,縱火燒死別人的全家,這種情形就是極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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