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101》火箭少女解散?違法嗎?

孟美岐、吳宣儀、紫寧退出火箭少女,樂華娛樂麥銳娛樂稱:

周天公司合作過程中,超負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給藝人帶來精神壓力與身體損傷,現單方面宣佈終止合作。就藝人有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的問題,簡單聊一下:

1、藝人可以與周天公司約定單方退出的條件。比如約定只要我們仨覺得累了不想再唱了,就可以隨時離開《創造101》,那麼毫無疑問,孟美岐、吳宣儀、紫寧三位只需要單方告知周天公司就可以解約,理由很簡單:對不起,我們累了,我們夠了!此時,妥妥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將此情形規定為:約定解除權。達到約定條件,隨時可以解除。

2、法律規定的解除權:比如因為地震了、火山了、泥石流了,我困在老家來出不來了:對不起,我們退出;我們給你演出了但是周天公司不給發工資,我們幾次三番催要你還是不給:對不起,我們退出;我們還沒演完,周天公司就明顯的表現出來,演完就不給我們錢:對不起,我們退出!《合同法》將類似情形規定為:法定解除權。有法定情形,隨時可以解除。

3、藝人超負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給藝人帶來精神壓力與身體損傷,這種情況能不能構成解除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要分情形看。如果雙方已經談好了,沒問題,隨時退出火箭少女。如果沒約定好,就要看周天公司是不是存在超負荷安排工作,以及超負荷安排工作導致少女們實在是撐不住了。這個需要女孩的律師們拿出切實的證據。比如體檢報告、住院記錄、醫生的診斷等等。否則,一旦到法庭上,雙方肯定會對這個問題相互攻擊的。女孩的律師引用的條款大概率應該是《合同法》九十四條第四款,但對這一條款的理解,一定要慎重,而且關鍵是要有證據。

4、如果上述情形都不符合,就屬於違約了,那就要根據雙方的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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