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醉駕摩托車撞垃圾桶身亡,垃圾桶管理方被訴賠償,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冰焰


小智觀點:雖然人死讓人遺憾,但是垃圾桶放在人行道上,並沒有佔用機動車道,為什麼要賠償呢。

事情大概:美團外賣騎手李某5月27日晚在聚餐回家的路上,因為醉駕致使自己撞向了村口擺放的垃圾桶,導致胸椎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死亡。

而對於這起事故,交管部門認定,李某酒後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家屬不服,提起上訴。我們可以來看看雙方的說辭:

雖然我對這個垃圾桶擺放在人行道上已有10年之久有疑慮,但是在垃圾桶在人行道上應該是無疑的,並且家屬也是承認的,只不過,家屬方認為是因為垃圾桶的上沿超出了人行道,侵入了機動車道,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

就因為垃圾桶的邊沿超出了範圍,就要承擔責任,那是不是我在路上開車,如果兩邊的某棵樹上斷了一根樹枝,給我的車砸掉了漆,我還可以去找路政賠償?然後在找理由時,指責他們規劃時讓大樹的枝葉超出了範圍?我覺得這根本就是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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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得不到法律支持

為什麼呢?

第一,男子是酒駕,並且沒有駕照,還是個無證摩托車,顯然也沒帶頭盔。

可以說這四點才是男子自己撞上垃圾桶死亡的直接原因。

而也因為這幾點,交警也認定了,男子是承擔事故的所有責任。

第二,男子家屬認為垃圾桶擺放位置不當,垃圾桶既然在人行道上就很難成立這點

但是該村委會也說明了,垃圾桶都放在這裡10年了,是在人行道上。

不過家屬的律師認為,雖然垃圾桶在人行道上,但是上沿超出了人行道範圍,上沿部分有些侵入了機動車道。

由於沒有圖片,個人認為,如果村委會用的一般的垃圾桶,那麼垃圾桶如果是在人行道上,垃圾桶的上沿就並不會超出多少出來,只要不是特別誇張的超出,比如都佔用了機動車道四分之一以上,那麼這明明是很正常的事情。

最主要的是,這個男子不是因為垃圾桶的上沿支出來,才導致他死亡的。

他是因為喝多了,是直接衝撞了整個垃圾桶。

也就是說,他醉酒後,自己衝向了人行道。

第三,男子家屬所謂的垃圾桶沒有保護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標誌,垃圾桶確定需要有這些嗎?

垃圾桶的確都有標誌,但是這個標誌是為了提醒人們,不要亂丟垃圾,注意垃圾分類,而不是要專門設置個標誌,寫請注意前面有垃圾桶,別去撞它。

至於保護性措施,更是牽強,如果不是喝多了,會有人主動去撞垃圾桶嗎,垃圾桶還要安個安全氣囊,防護措施,防止有人撞它撞死了?

維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理由真的不是來搞笑的嗎?

其實真要找賠償,可能去查下為什麼該路段沒有路燈是不是符合規定,也許你還有賠償的機會,不過農村路段,不知道當地現在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最主要的是酒駕,沒牌照,沒駕照,都撞的人行道的垃圾桶了,基本上就是輸定了的官司,法院最多人道主義賠償。


廖彩琳律師


問題中“酒駕”和“路邊”二詞,是劃分責任的關鍵。

從法律層面分別簡要解讀一下:

一、“酒駕”事故的民事責任。 

“酒駕”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酒駕作了禁止性的規定,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在做出責任認定時,是否飲酒駕駛是衡量事故責任的重要指標。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酒駕人並非一定會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會結合事故現場具體情況進行責任認定。但本案屬單方事故,儘管外賣騎手已身亡,但在事故責任上,基本可認定其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二、通過“路邊”推斷垃圾桶管理部門責任。

1、如垃圾箱管理部門管理有瑕疵,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事故中說摩托車是撞“路邊”的垃圾桶發生事故,垃圾桶當然應該放路邊。路邊還種樹了,開車撞樹上,難不成還追究種樹人責任?當然,如果垃圾箱放路中間,管理部門就有責任了。

2、如認定管理部門無責任,則由醉駕者自行擔責。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行為人自身的過錯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應自行承擔其行為導致的全部損害後果。本案騎手自己醉駕,衝到路邊發生事故,垃圾箱管理者並無過錯,應由事故人自行擔責。

三、結合上述兩點綜合評判。

1、垃圾桶管理者不但不賠償,反而能反訴駕駛人撞壞垃圾箱的損失。雖然垃圾箱可能不值錢,管理方也不可能這麼做。

2、家屬方提出垃圾箱管理方30%責任,76萬賠償,不知道被什麼人忽悠了,法院不可能支持。從人道角度出發,畢竟事故責任人已身亡,法官硬挑點管理方的毛病,象徵性判賠或者調解處理,管理方掏個三五萬元倒有可能。

由於問題中提供的事故具體信息有限,以上僅是簡要分析解讀,全當討論。

逝者已去,生者自鑑。賦詩一首,與好飲者共勉: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

酒後駕車,來日不多。

 



黑貓警長之矯情包子



法與罰


如果垃圾桶擺放的位置有礙交通安全,就要付相應的責任,雖然對方是醉駕,但對方的過錯不能頂替自己的過錯,但如果垃圾桶擺放的合法合理合規,那就不必要承擔任何責任,相反,還可以反訴對方進行賠償損失,當然,一般情況下對方都沒命了,從道義的角度出發,一個垃圾桶也不值多少錢,一般人也就不予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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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去告賣酒的,然後去告賣摩托車費的



匯眼看世界


一是外賣小哥酒駕摩托車,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範疇,這是外賣小哥違法;二,如果垃圾桶擺放不合理,有礙交通,那外賣小哥和垃圾桶管理方雙方都有責任,主要責任在於垃圾桶管理方;三是擺放合理,那垃圾管理方就沒有多大法律責任,但死者為大,垃圾桶管理方起碼盡點人事賠償,畢竟死者為大,沒有責任但是也是垃圾桶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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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不會支持這一類的訴求,首先醉駕入刑,在法律層面已經是犯罪了,就這一條就可以徹底推翻你的訴求了,當然對方也有一定的責任,只能是次要的責任,賠償76萬元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傷葬費精神損失費估計能得到法律支持。


木子20180921


國內就這樣,沒事的時候大家都相安無事,出了人命就能告天告地告空氣,何況一個垃圾桶。反正怎麼都能賠到錢,問題是多少而已


TB南邊雲下


醉駕責任在本人自己,醉駕就是違法,法律肯定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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