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銀行半年五曝違法 風控不守門連遭央行銀監處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6日訊 從今年5月份至今,哈爾濱銀行(06138.HK)接連收到大連銀監局(大連監罰決字〔2018〕7號)罰單、央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牡銀罰字〔2018〕1號、牡銀罰字〔2018〕2號)罰單、央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佳銀罰字〔2018〕第1號)罰單、齊齊哈爾銀監分局(齊銀監罰決字〔2018〕6號)罰單、央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銀處罰〔2018〕第1號)罰單,因多宗違法違規共計被罰款97.5萬元。

哈爾濱銀行違法違規的行為主要有:大連分行信貸管理不到位;牡丹江分行營業部及牡丹江分行牡丹支行超過期限未向央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佳木斯分行開立賬戶和撤銷賬戶未及時向央行備案;齊齊哈爾分行貸款“三查”未盡職;重慶涪陵支行違反有關反洗錢規定。

半年報顯示,哈爾濱銀行淨利潤和營業收入雙雙下降。今年上半年,哈爾濱銀行實現營業收入65.38億元同比減少12.5%;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26.06億元,同比減少2.03%。

資產質量方面,該行不良貸款餘額和不良貸款率雙升。截至6月末,哈爾濱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45.06億元,較上年末增加4.69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79%,較上年末上升0.09個百分點。

5月14日:哈爾濱銀行大連分行信貸管理違法 銀監局罰款50萬

5月14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對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哈爾濱銀行大連分行信貸管理不到位,被大連銀監局罰款五十萬元。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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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哈爾濱銀行牡丹江違法逾期或未報賬戶資料 遭央行處罰

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網站發佈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營業部及牡丹江分行牡丹支行,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給予其警告,並分別處以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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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哈爾濱銀行佳木斯分行違法管理賬戶遭央行警告並罰款

9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網站發佈行的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佳銀罰字〔2018〕第1號)顯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開立賬戶和撤銷賬戶未及時向人民銀行備案,被中國人民銀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警告並罰款1.5 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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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

日:哈爾濱銀行齊齊哈爾分行因貸款“三查”未盡職被罰25萬元

10月26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齊銀監罰決字〔2018〕6號)顯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行貸款“三查”未盡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被齊齊哈爾銀監分局罰款2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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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哈爾濱銀行重慶涪陵支行因違反有關反洗錢規定

被罰20萬元

1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涪陵中心支行網站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涪銀處罰〔2018〕第1號)顯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涪陵支行違反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被中國人民銀行涪陵中心支行處以20萬元罰款,並對該單位直接責任人處以1.4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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