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執行款,還抓傷、咬傷執行幹警阻撓法院執行。11月9日,咸豐縣遊某被司法拘留15日,罰款3000元。
無故缺席庭審
因黔張常鐵路建設需要,2015年9月,咸豐縣鐵路辦與遊某簽訂協議,徵用遊某家地共計1.08畝,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共計11萬餘元。但在付款過程中,因操作失誤,縣鐵路辦向遊某多支付了1890元。後鐵路辦多次要求遊某返還錢款未果,於2017年8月向法院起訴。 咸豐縣法院於2017年9月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遊某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缺席判決:遊某限期返還縣鐵路辦人民幣1890元。遊某逾期未履行。
拒不履行判決
2018年10月,縣鐵路辦到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承辦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遊某,遊某態度惡劣,明確表示不會去法院,還聲稱法官對其進行電話騷擾,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要求法官賠償損失。
暴力阻法
11月9日,執行幹警一行前往遊某居住地,遊某及家人態度惡劣。執行幹警耐心勸導、告知其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法律後果,遊某家人仍我行我素,阻擋執行幹警傳喚遊某,阻撓法院執行。在阻撓過程中,遊某咬傷、抓傷多名執行幹警。遊某及其兒子被法警依法強制傳喚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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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被咬傷、抓傷
被拘留、罰款
到法院後,遊家父子情緒平復下來,辯解稱,他們願意配合法院工作,出現阻撓法院執行,是因為不懂法,怕自家人吃虧,才情緒激動。遊某之子做了深刻地檢討,希望法院能給他改過的機會。鑑於遊某之子認錯態度良好,法院對其免於處罰。被執行人遊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並處罰款3000元。
在去拘留所的途中,遊某的親屬已將執行款、罰款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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