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拴住的狗驚嚇致傷,其本人為何要擔主責?

女子被拴住的狗驚嚇致傷,其本人為何要擔主責?

78歲的原告梅某受徐某飼養的狗驚嚇摔倒受傷,雙方因賠償費用產生分歧,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近日,該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在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結。

原告梅某認為,自己是受被告徐某飼養的狗驚嚇而受傷,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醫療費理應由徐某承擔。

被告徐某辯稱,飼養的寵物狗是拴在家門口的水泥電線杆上,它叫了幾聲(並未咬人),原告隨即轉身朝東後退,後退時被身後的石頭絆倒。原告的摔傷與小狗的驚嚇無因果關係,故原告的損傷應由本人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4日下午2時許,原告梅某在經過被告徐某家門口時,受被告栓在家門口水泥電線杆處的小狗驚嚇,在路面不平的亂石路上跌倒受傷。原告受傷後自行起身離開受傷的位置。當天下午5時許,梅某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71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其為急重型顱腦損傷、手外傷等。30天后梅某出院,出院小結上記載“患者緣於行走時不慎摔傷頭部及雙手,當即有短暫性的意識不清,數分鐘後清醒……”,共花費64166元的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正常步行過程中受被告飼養小狗的驚嚇致倒地受傷,小狗的飼養人依法應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但在此過程中,造成原告損害的結果與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原因力。原告年齡較大,損害結果的輕重與其年齡有直接關係;原告選擇的路線系從街中的石頭空擋處穿過,導致原告收到驚嚇時站立不穩而跌倒受傷。小狗的驚嚇系外力,原告身體素質及行為方式系內力,共同作用導致原告人身損傷的後果,並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71醫院出院病歷 “患者緣於行走時不慎摔傷頭部及雙手”(系原告的自認),綜合以上因素考慮,本院對小狗的飼養人致原告的損害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按照30%劃分,原告自身承擔70%的責任,判決徐某給付原告梅某人身損害賠償款共計21168.09元,其他費用由梅某自行承擔。

據瞭解,雙方均服判息訴,該案判決已生效,被告徐某已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該案中,原告梅某受傷系其身體素質、行為方式和小狗的驚嚇共同作用所致,比較雙方造成原告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因此判原告承擔主要責任。

(供稿:黃梅縣法院吳幹東 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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