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三大問題 律師出馬成功保住房屋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強勢的拆遷方遇到拒不交出土地、也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的老百姓,他們不選擇直接強拆,而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比如發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等,讓老百姓把房屋、土地儘快叫交出來,這種依法行政手段,讓一些“釘子戶”問題迎刃而解。

但是,是不是每一紙決定都正確無誤的?那不一定,小編建議,當你遇到此類情況時,一定引起重視並諮詢專業人士意見,說不定你的境況會有轉機。

下面,我們通過盛廷律師親自代理的一起官司來舉例說明。

老百姓遭遇違法徵地房屋險不保

張強(化名)是西寧市的某村村民,2015年張強家面臨拆遷,因補償安置標準不合理,張強一家一直沒與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安置協議,2015年11月,他便收到徵收部門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

找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三大問題 律師出馬成功保住房屋

2016年5月,法定的起訴期剛過,徵收部門便迫不及待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強的房屋命懸一線。

無奈之下,張強來到盛廷律師事務所,委託翟根才律師幫助其維權。“別的暫且不談,把房子給我保住再說吧……”張強是這樣表示的。

在接受了張強一家的委託之後,翟律師在對相關材料進行細緻的分析後發現,《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雖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但其沒有合法徵地批准文件,屬非法徵地,此官司張強勝訴的幾率很大。

於是,翟律師決定提起確認《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無效的行政訴訟。

訴訟維權違法決定被撤銷

起訴後,翟根才律師邊緊跟著案件進展情況邊尋找決定書的違法之處。2016年6月,當張強收到徵收方的行政答辯狀、證據及信息公開回復後,翟根才律師終於發現此次徵收存在的三大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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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徵收屬非法徵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必須經上級批准,故而此次徵收方卻沒有走徵地批准流程,屬非法徵地,其徵地的相關文件依法無效。

2、 越權行事。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而此次做出徵收決定的園區管委會,非上述行政行為的法定行政機關,屬濫用職權。

3、徵收方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翟根才律師發現,做出此次徵收決定的園區管委會是相關部門下設的工作部門,不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此其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綜上,翟根才律師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不僅主體錯誤、而且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應屬無效的行政行為。

掌握這些材料後,翟根才律師在法庭上據理質證,讓對方毫無辯駁之言。當年6月23日。被告主動做出決定,撤銷《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至此,張強終於如願以償保住了房屋。

編後語:

綜合本案件來看,張強一家勝就勝在發現問題不對時,第一時間請專業人士為自己維權,畢竟在證據收集、問題查找方面,專業拆遷律師還是有很豐富的經驗的,能從眾多的材料中很快找出對方的不足,並由此展開依法依理的維權,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央電視臺金牌合作伙伴、國內最早轉業從事拆遷維權的律所之一。你有拆遷難題解決不了,就交給盛廷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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