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264批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的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白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64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的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白沙黎族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264批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的通告(2018年第36期)》

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18年海南省7~8月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徐月勳光鴨攤經營的“文昌雞肉”,“ 文昌雞肉”檢驗項目“尼卡巴嗪殘留標誌物”,檢驗結果為:282,μg/kg(標準:≤200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 235 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 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白沙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08月24日啟動核查處置,向白沙牙叉徐月勳光鴨攤送達《海南省食品監督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NO:[2018]16號)1份、《檢驗報告》(№:2118008613)1份,並檢查了該攤位的銷售臺面。“文昌雞肉”(購進日期:2018年07月25日)已經銷售完。經查,該攤位所銷售的該批不合格“文昌雞肉”的文昌雞,為營業員陳元柳2018年07月24日從儋州市那大大通路三鳥批發市場佔朝振處購進,以18.4元/kg的價格共購進了文昌雞38.9kg,2018年07月25日宰殺了19kg,銷售價格為30元/kg,其中3.4kg作為監督抽驗,剩餘的15.6kg已經銷售完,該批不合格“文昌雞肉”銷售貨值金額共計570元(19kg×30元/kg=570元)。當事人提供了日期為2018年07月24日的“收款收據”(№:0000446)複印件和供貨商佔朝振的《營業執照》(副本)(註冊號:469003600129510)複印件。2018年08月31日,我局將《關於協查“文昌雞肉”檢驗不合格的函》[白食藥監函〔2018〕51號]發至儋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儋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協查“文昌雞肉”檢驗不合格的覆函》[儋食藥函〔2018〕141號],函覆如下:“1.儋州市那大大通路三鳥批發市場佔朝振為我局轄區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個體戶;2.白沙牙叉徐月勳光鴨攤提供的供貨商佔朝振《營業執照》(註冊號:46900300129510)複印件和日期為2018年7月24日的‘收款收據’(№:0000446)複印件為真實有效”截至目前,我局執法人員未接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攤位的該批“文昌雞肉”後有身體不適或相關食品安全質量方面的投訴舉報。

該攤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我局決定對該攤位給予: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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