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64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的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白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64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的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64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的通告(2018年第36期)》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8年海南省7~8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徐月勋光鸭摊经营的“文昌鸡肉”,“ 文昌鸡肉”检验项目“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检验结果为:282,μg/kg(标准:≤200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 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8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徐月勋光鸭摊送达《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8]16号)1份、《检验报告》(№:2118008613)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的销售台面。“文昌鸡肉”(购进日期:2018年07月25日)已经销售完。经查,该摊位所销售的该批不合格“文昌鸡肉”的文昌鸡,为营业员陈元柳2018年07月24日从儋州市那大大通路三鸟批发市场占朝振处购进,以18.4元/kg的价格共购进了文昌鸡38.9kg,2018年07月25日宰杀了19kg,销售价格为30元/kg,其中3.4kg作为监督抽验,剩余的15.6kg已经销售完,该批不合格“文昌鸡肉”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70元(19kg×30元/kg=570元)。当事人提供了日期为2018年07月24日的“收款收据”(№:0000446)复印件和供货商占朝振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69003600129510)复印件。2018年08月31日,我局将《关于协查“文昌鸡肉”检验不合格的函》[白食药监函〔2018〕51号]发至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文昌鸡肉”检验不合格的复函》[儋食药函〔2018〕141号],函复如下:“1.儋州市那大大通路三鸟批发市场占朝振为我局辖区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个体户;2.白沙牙叉徐月勋光鸭摊提供的供货商占朝振《营业执照》(注册号:46900300129510)复印件和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的‘收款收据’(№:0000446)复印件为真实有效”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摊位的该批“文昌鸡肉”后有身体不适或相关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

该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该摊位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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