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一村民亂砍樹木!為此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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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營山縣法院審結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責令其於2019年3月12日前在濫伐林木所在區域內補栽柏樹905株,未隨案移送的贓物柏木節6.335噸由扣押機關營山縣森林公安局依法沒收,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油鋸一把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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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營山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向營山縣法院提起公訴。與此同時,營山縣檢察院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吳某某補種濫伐株樹五倍的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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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查明

審理查明: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吳某某通過點算的方式,購買了營山縣濟川鎮東林村胡某某承包地的樹。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某某於2018年1月19日僱人採伐了其購買的胡某某家的部分林木,2018年1月19日至21日,吳某某又購買並僱人採伐了濟川鎮東林村譚某某、蔡某某、杜某某等農戶承包地的林木,並運至營山縣某木材加工廠出售。

經鑑定,被濫伐林木共181株,樹種均為柏樹,蓄積共計25.8立方米。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經口頭傳喚主動到營山縣森林公安局承認砍伐林木事實。2018年1月30日,營山縣森林公安局扣押了吳某某僱人採伐尚未運走的柏樹節6.335噸及作案工具油鋸一把。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主動認罪悔罪,自願補栽樹苗,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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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無證採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吳某某經口頭傳喚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鑑於吳某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宣告緩刑。由於吳某某的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營山縣人民法院遂根據《刑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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