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宣佈,這些合同稅率大變!

11月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徵集階段。

國稅總局宣佈,這些合同稅率大變!

印花稅立法與以往的暫行條例,有哪些不同?

1、為簡併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2、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徵和免徵印花稅,為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國稅總局宣佈,這些合同稅率大變!

3、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不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再見了,印花稅票!

這三個要點,必須清楚

1、關於稅收減免。《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六種免稅情形:

一、是為避免重複徵稅,對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二、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稅;

三、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

四、是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

五、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稅;

六、是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一)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二)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徵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國稅總局宣佈,這些合同稅率大變!


國稅總局宣佈,這些合同稅率大變!

相關解讀

1、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2、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提醒:這一點,會計人員需特別注意,以後若不分開列明,會多繳一大筆錢呢!這個在前幾天的在e企推送的文中有做詳細對比,可以點“ ”查看!

3、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注意:此處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4、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不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

文章來源會計說、中國稅務報、稅來稅往等,由在e企整理發佈,如還有其他疑問,可點擊“瞭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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