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12366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出口退稅專輯)

【揚州金方圓財稅】:

1.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答:16%、10%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後,出口退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即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除上述調整外,其他退稅率保持不變。

2. 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什麼時間開始執行?是否設置了過渡期?

答: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為給出口企業消化前期購進的貨物、原材料等庫存留出時間,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可根據具體的情形適用相應的過渡期規定,過渡期後再統一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3. 某貨物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4月1日後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本次改革,除“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外,其他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因此,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改革後適用稅率降至13%,出口退稅率仍保持13%不變。

4. 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5 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麼出口退稅率?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6. 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徵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後才報關出口,適用什麼出口退稅率?

答:2019年6月30日後,統一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7. 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將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報關出口,4月1日後取得按調整後稅率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什麼出口退稅率?

答: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 4月1日後取得按調整後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辦理退稅時,適用調整後的退稅率。

8. 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後,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答: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後,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

9. 過渡期內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怎麼解決在計算免抵退時出現的適用稅率小於出口退稅率的問題?

答: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10. 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按什麼確定?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1. 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12. 某外貿企業於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徵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月15日,該企業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

答:根據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因該批貨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後,過渡期已經結束,應統一適用13%的退稅率。

13. 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徵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上述規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14. E公司向境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適用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該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的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3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其他退稅率未作調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E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適用稅率及退稅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仍為6%,退稅率不作調整。

15. 什麼是離境退稅政策?

答: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裡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並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16. 哪些地區可以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答: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後,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共有26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雲南、陝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

17. 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併為海關、稅務監管提供相關條件;(二)該地區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確保本地區工作平穩有序開展;(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18. 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如何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答:符合上述條件的地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後該地區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19. 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託運出境。

20. 境外旅客如何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

具體來說:(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後,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後,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籤章。(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21. 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離境退稅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22. 如何確定本次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23.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遊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隻皮箱,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註明皮箱稅率16%。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皮箱退稅額?

答:應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

24.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遊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註明稅率10%。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退稅額?

答:按照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執行調整前退稅率的原則,應使用11%的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的退稅額。

25. 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間來我國遊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金額1000元,稅率13%,稅額130元,價稅合計1130元。該旅客5月20日離境時海關驗核、退稅機關審核均無問題。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多少?

答: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按照離境退稅物品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退增值稅額應為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與退稅率的乘積。其中,“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即為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價稅合計額,是計算退稅物品退稅額的依據,在本例中為1130元。關於“退稅率”,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本例中旅客購買茶具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5月20日,發票註明稅率13%,退稅率應為11%,因此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應退稅額=1130*11%=124.3元。

26. 某境外旅客於2019年1月1日來到我國。當日,該旅客在寧夏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0%,價稅合計550元。3月15日,該旅客從寧夏前往北京,當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羊絨衫,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6%,價稅合計1160元。2019年4月11日,該旅客從上海離境。請問(1)該旅客從上海離境時,是否可以申請離境退稅?(2)如果可以申請離境退稅,退稅物品的退稅額是多少?

答:(1)該旅客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其他地區離境,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境外旅客申請辦理離境退稅,需滿足“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的條件。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旅客從上海(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離境時,其自寧夏購買的枸杞,因離境日距離購買日已超過90天,不能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其自北京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2)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7.6元。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退稅額=羊絨衫的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60*11%=127.6元。

27. 某境外旅客4月1日來我國遊玩,假定該旅客5月2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蠶絲睡衣,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該旅客擬於7月10日從上海離境,其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能否在上海辦理離境退稅?

答:該旅客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可以在上海辦理離境退稅。按照離境退稅政策,境外旅客在全國任意退稅商店購物後,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任意地區離境口岸離境,只要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均可辦理離境退稅。在本例中,北京、上海均為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因此,該旅客離境時,其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可以在上海離境口岸辦理離境退稅。

28. 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遊玩。2019年4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A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羊絨衫,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3%,價稅合計1130元;同日,在B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9%,價稅合計218元。4月8日,該旅客從北京前往上海,次日從上海離境。請問(1)該旅客從上海離境時,是否可以申請離境退稅?(2)如果可以申請離境退稅,退稅物品的退稅額是多少?

答:(1)該旅客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離境退稅。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其他地區離境,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的,方能申請離境退稅。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旅客從上海(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離境時,其自北京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離境退稅;購買的中藥飲片不能申請離境退稅

(2)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因此,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應退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30×11%=124.3元。

(《扒開稅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2366《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和《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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