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貨物退稅率如何確定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貨物退稅率如何確定

問:我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 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適用16%增值稅稅率;2019年4月5日購進一批貨物,適用13%增值稅稅率。4月10日將這兩批外購的貨物出口並填據海關出口報關單,請問這兩批貨物出口退稅率如何確定?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貨物退稅率如何確定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04月2日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一)》第八問對於“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徵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答覆如下: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上述規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因此,你公司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 2019年3月15日購進時按16%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2019年4月5日購進時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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