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酒泉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政府定價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怎麼收費?該收多少?隨著我市機動車數量的不斷增加,小區停車收費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話題。

11月14日,記者從市發改委獲悉,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我市根據《價格法》《物權法》《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出臺了《酒泉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今年10月30日印發施行,有效期2年。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最關鍵和核心的定價原則,是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或機動車停放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按雙方協商確定標準收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實行政府定價。

我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辦法》中指出,我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小區內公共停車場所(含小區道路停車泊位)收費、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多數業主的同意,能夠與停車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停車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視為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

“多數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入住業主戶)同意”,可以採取召開會議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

佔用業主共用地停車收取的車位使用費用歸業主共有

據介紹,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包含: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停車服務費用包括停車場地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停放機動車,所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中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停車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車位使用(租賃)費用主要用於補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不足,由停車經營管理者專戶儲存,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住宅小區內規劃的地下停車位(含人防工程)所收取的停車服務費用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產權人(或投資者)所有。

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季、半年)等計費方式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將實行計時、包月(季、半年)等計費方式。計費方式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停車服務收費方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者可按確定的方式自由選擇,服務收費方不得強制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

實行計時計費的,應先停放、後付費。實行包月(季、半年)等計費的,可約定預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但機動車停放者要求提前終止協議不再停車的,停車時間不足1月按1月計算,預付的其他月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予退還。

對非小區業主機動車停放原則上實行計時計費。計時從車輛通過計時系統或登記時間起算。

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其費用應當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管理者另行約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獨用車庫,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此外,在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經營管理者可對空餘停車位臨時有償提供給非業主車輛停放者使用,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補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不足,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使用,其收費標準由車位使用人和經營管理者商定。

三種情況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辦法》明確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進入住宅小區不足30分鐘的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要明碼標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入口和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明碼標價牌,明示經營管理者名稱、停車場地範圍和位置、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業主和社會監督。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明確告知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

附收費標準表↓↓↓:

本收費標準主要適用於《酒泉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情形。

《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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