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超5成公交車司乘衝突刑案有攻擊司機行為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佈“公交車司乘衝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報告指出,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佔比近六成。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 46.40%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現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超五成案件出現車輛撞擊其它車輛、行人、道旁物體或劇烈搖晃等危險情況。

報告指出,公交車司乘衝突引發的刑事案件量穩中有升。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共計223件。2017年較2016年增長4.8%。

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合計佔比近七成。在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中,案件量佔比排名前六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交通肇事罪,盜竊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佔比為39.01%,故意傷害罪佔比為30.04%。

乘客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主,佔比55.77%,司機犯罪以故意傷害罪居多,佔比為56.86%。在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身份及佔比分別為:乘客(69.96%),司機(22.87%),第三方(7.17%)。被告人為乘客時,案件量排名前五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5.77%),故意傷害罪(14.74%),尋釁滋事罪(14.74%),妨害公務罪(7.05%),盜竊罪(3.21%),其他(4.49%)。

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 46.40%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中,88.79%的案件發生在運營過程中,54.51%的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在公交車行駛中司乘衝突刑事案件部分,46.40%的案件公交車司機主動採取了“緊急停車”措施應對沖突。

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佔比近六成。案件量靠前的各類糾紛起因及佔比分別為:下車(37.74%),車費(17.92%),飲酒或吸毒(8.49%),上車(3.77%),盜竊(3.77%),其他(27.26%)。

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現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公交車行駛中的司乘衝突刑事案件,乘客各類舉動及佔比分別為:攻擊司機(54.72%),搶奪車輛操縱裝置(27.36%),持刀威脅司機(2.83%),盜竊司機財物(2.83%),與司機口角(1.89%),其他(10.37%)。

面對糾紛,約三成案件的司機選擇了避讓,僅約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衝突的情形。公交車行駛中的司乘衝突刑事案件,司機在糾紛中的各類舉動及佔比分別為:避讓或防禦(27.36%),僅停車(19.81%),與乘客口角(15.09%),主動或還手攻擊乘客(10.38%),報警(7.55%),其他(19.81%)。此外,13.04%的案件中,判決書中明確提及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衝突。

超七成案件發生在市內道路、路口、大橋、盤山路、高速等危險環境下。糾紛地點及佔比分別為:市內普通道路(48.11%),車站附近(19.81%),路口附近(11.32%),大橋或盤山路(8.49%),郊區道路(6.60%),高速(5.66%)。38.68%的案件中有人員傷亡的情況。

超五成案件出現車輛撞擊其它車輛、行人、道旁物體或劇烈搖晃等危險情況,僅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公交車行駛中的司乘衝突刑事案件,糾紛結果及佔比分別為:公交車撞擊道旁靜物(33.96%),未造成重大不良後果(19.81%),司機受傷(11.32%),乘客受傷(11.32%),公交車撞擊行駛車輛或行人(8.49%),車輛劇烈搖晃等危險運行姿態(7.55%),財物損失(2.83%)。

近四成案件有人員傷亡的情況,其中,死亡人數佔傷亡人數的19.61%。在有傷亡的案件中,各類傷勢人數及佔比分別為:死亡(19.61%),重傷(3.92%),輕傷(35.29%),輕微傷(41.18%)。

90.57%的判決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判決結果及佔比分別為:有期徒刑(90.57%),拘役(3.77%),僅罰金(1.89%),免予刑事處罰(1.89%),無罪(0.94%),其他(0.94%)。有期徒刑刑期及佔比分別為:一年以下(8.42%),一年至三年(38.95%),三年至五年(47.37%),五年至十年(4.21%),十年以上(1.05%)。

最高法:超5成公交车司乘冲突刑案有攻击司机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