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勝訴:徵收補償安置遲到,履職申請顯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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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常見的違法行政行為。針對行政不作為,行政相對人或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確認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違法,並要求法院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本文從在明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例出發,簡述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徵收補償安置職責的具體訴訟策略,以期為被徵收人維權過程中可能遭遇的“補償安置不作為”提供救濟助力。

基本案情:舊城改造不能只改造不補償

“舊城改造工程”是地方人民政府提升居民住房、生活水平,根本改善舊城區、老城市的勞動環境、服務環境、商業環境、休憩環境的有效舉措,可謂是一項民生工程。然而,此類“舊城改造工程”必須,也必然引導商業地產的進入,利用商業房地產資本來實現舊城區、老城市的全面翻新,讓政府、企業、居民三方共贏,這就使“舊城改造工程”又披上了商業開發的外衣。因此,以舊城改造項目名義對居民的房屋實施徵收,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商業地產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對被徵收人的審慎履職義務與徵收補償安置職責。

居住在山東省青島市下轄平度市的孫先生一家人8年來遭遇的一切,與以“改善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為目的的舊城改造項目對照,有著令人難以啟齒的不和諧。2010年,平度市南關村被納入了舊城改造項目的徵收區域,由於徵收補償標準極不合理,孫先生遲遲未與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2010年6月,孫先生一家的房子被一夥身份不明人士偷拆。之後,青島某置業公司於同年10月在孫先生房屋廢墟所在的土地上開始動工修建居民樓。自己的房子被不法偷拆,土地又被地產公司強佔,為了討回公道,孫先生遂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紀召兵律師團隊進行維權。

紀召兵律師團隊接受委託後,通過對平度市人民政府展開行政訴訟程序,經過了一審敗訴、二審勝訴後發回重審,再審判決最終確認市政府頒發給青島某置業公司的房地產產權證違法。但是,市政府的違法行政行為雖然已被生效判決昭然天下,孫先生卻遲遲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安置。為了幫助孫先生徹底解決房屋徵收補償問題,紀召兵律師團隊決定提起新一輪的行政訴訟——訴請市政府依法履行徵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中院勝訴:補償職責不能推給村集體

手握確認房地產產權證違法的判決書,紀召兵律師團隊的肖衛紅律師對本案的勝訴成竹在胸。判決書中明確認定:孫先生的房屋雖然已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權被收歸國有,但市政府未對孫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已經能夠充分認定地方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為的不法行為。

青島中院勝訴:徵收補償安置遲到,履職申請顯神威!

結合事實與證據,肖衛紅律師採取了雙管齊下的訴訟技巧,在起訴狀中提出了兩點主要訴求:

(一)確認被告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補償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有悖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精神,確認違法判決將能夠有力促進補償安置問題的解決;

(二)責令被告市政府依法履行徵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僅僅確認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違法還不足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訴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孫先生進行徵收補償安置,才是提起本案訴訟的關鍵所在。

針對以上兩點訴訟請求,雙方律師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一審庭審過程中,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答辯意見,均被肖衛紅律師一一予以反駁:

(一)針對被告提出的孫先生起訴主體不適格的問題,現有證據已經充分證實了徵收方為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而不是被告辯稱的徵收系村集體內部組織實施。

被告與孫先生具有行政法律關係,孫先生作為被徵收人的起訴主體當然適格,市政府作為徵收方當然是本案適格被告;

(二)針對被告提出的孫先生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的答辯意見,雖然法院確認被告頒發房屋產權證違法的判決生效於2014年,而孫先生提起履職訴訟的時間為2018年。但本案不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6個月的起訴期限,蓋因徵收補償安置職責是政府應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被告不主動履職的行為不因時間的推移而免除;

(三)針對被告提出的村委會已經針對孫先生的房屋做好了補償款預留,因此被告不構成補償安置不作為的答辯意見,在確認房屋產權證違法的生效判決中已明確載明“被告未對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最終,市政府未對孫先生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行政不作為行為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法院同時判決責令被告依法履行對孫先生的補償安置職責,數年的維權行動終於撥雲見日,孫先生獲得本應屬於自己的安置補償也是指日可待。

青島中院勝訴:徵收補償安置遲到,履職申請顯神威!

法律分析:4大要點教你怎麼訴!

本案是要求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生動例證。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二條前段:“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在明律師在本案中的訴訟策略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良好的現實效果的。

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效果劃分,可分為授益性行政行為與負擔性行政行為;而以行政行為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準,又可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而在訴請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中,既包括授益性行政行為,也包括負擔性行政行為;既包括依職權行政行為,也包括依申請行政行為。本案中,孫先生要求平度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行為,即屬於授益性依職權行政行為。徵收補償安置職責是行政主體應主動履行,不以被徵收人申請為觸發條件,為被徵收人設定權利和權益(特指獲得徵收補償款、安置住房以及其他相關補貼等財產性權利)的行政行為。在明律師提醒被徵收人,在訴請政府履行徵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時,應對以下內容加以明確和關注:

其一,明確適格原告。原告對行政行為具有訴的利益,是原告適格的基本條件。具體到訴請政府履行徵收補償安置職責,原告應明確房屋與土地已被納入徵收範圍,且對被徵收的房屋與土地具有合法的物上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

其二,明確適格被告:被告應是履行徵收補償安置職責的法定行政機關。被徵收人應對具體的徵收部門加以明確,或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推定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通常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依法提起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之訴;

其三,注意起訴期限問題。針對依職權行政行為,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權並不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依職權行政行為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應主動履職。不履行依職權行政行為,是一種持續性的違法狀態,這種持續性的違法狀態當然不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

其四,先行申請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徵收補償安置職責是行政主體應主動依法履行的法定職責,因此被徵收人可直接提起訴訟,不必先向政府申請要求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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