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發現有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線索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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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師在閱卷、會見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線索,但是辦案機關並未提供,應該怎麼做?

第一步,肯定是申請辦案機關調取,向辦案機關出具書面的《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如果辦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將證據收集、調取,就皆大歡喜了。

但是我們辦理的很多案件中,辦案機關有的時候是以《情況說明》的方式,聲稱已經去調取了但是“調不到”,律師該怎麼辦?辦案機關對收集、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處理,律師又該怎麼辦?


對於此類情況,金律師一般會把握兩項原則,當然會有兩種層面的選擇方式:

1.某些案件中的證據是必須要調取到的,這些證據可能會直接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就要“不惜一切代價”去調,公安不調就找檢察院,檢察院不調就找法院,甚至包括上級法院。當然申請調取時要充分說明證據的利害關係,以及辦案機關不調取的後果。

2.如果案件到了法院,仍不予調取的,在理據充分的情況下,通過提出辦案機關未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涉嫌程序違法、指控罪名證據不足等辯護意見的方式予以體現。


但是不論哪一種情況,都必須向辦案機關亮明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都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這些證據是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關鍵證據,在辯護律師明確提出收集、調取請求,辦案機關仍不予調取或不予回覆,說明辦案機關僅收集、移送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材料,而罔顧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程序違法。

同時,這裡也存在一個指控罪名證據不足的問題,就不在贅述了。


不論提出怎樣的辯點,其目的都是為了追求辦案機關同時重視當事人的有罪證據和無罪、罪輕證據,居中裁判,避免作出錯誤的判罰。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但是現在的律師兢兢業業為客戶工作的太少了,以掙錢放在第一位,張嘴就是諮詢費5000元,你那值這麼多錢啊真是乘人之危來撈錢。


回答作者


可以申請司法機關調取證據,尤其是證人證言,律師不宜自行調取。


法律和法律之外


確實應該提醒辦案機關,但這不併不好執行,參照杜培武案件


你不知道的共和國血案


立即提請檢察機關查證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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