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請假未獲準早退路遇交通事故是否為工傷


「普法」請假未獲準早退路遇交通事故是否為工傷

請假未獲準早退路遇交通事故是否為工傷

【案情】

張某系某公司保安,根據公司請銷假制度等規定,保安員請一日內假的報請保安隊長呈請公司主管部門批准,請假人必須等代崗人員到崗後方準離崗。2016年5月15日,張某電話向保安隊長許某請假,稱第二天上白班要早點回家,許某答覆必須要找到代班人來頂班。第二天張某沒有找到代班人,提前一小時離崗,回家途中遇車禍。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評析】

張某在請假未獲批准情形下,提前離崗,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下班”,是否構成工傷?對此筆者持肯定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17號裁判要旨顯示: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規工作情況下,應根據工作的性質、特點、一般社會經驗及社會情理,結合機動車事故是否發生在上下班合理時間、合理路段等因素,綜合判斷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發生。

根據上述認定“上下班途中”的依據,本案中張某提前離崗是否屬於“下班”情形,應根據工作的性質、特點、一般社會經驗及社會情理作合理性的綜合考慮。事發前一天,張某向保安隊長請過假,保安隊長許可:只要找到代班人頂崗,就可以提前下班。事發當天張某上班至下班前一小時,在未找代班人頂崗的情況下擅自提前離崗,雖然與保安隊長的許可不一致,但可以認定為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提前下班。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看,雖屬於早退,但其行為屬於因下班目的而發生,仍屬於下班範疇。

因此,張某早退“下班”,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轉自:法制雙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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