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魏某某等五人尋釁滋事案被依法判決。被告人魏某某、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郝某某、楊某某、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起尚未成型的涉霸案件被遏制在萌芽階段。
☑被告人魏某某、陳某某等五人均在白銀區長期從事開鎖業務。
2018年3月,外來人員李某某在白銀區登記備案經營開鎖店,並在白銀區十四個小區分別放置印有開鎖廣告電話和交通警示標語的廣告牌。
☑ 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魏某某、陳某某約見李某某,稱李某某設立廣告牌的各個小區分屬各被告人開展開鎖業務的“地盤”和“勢力範圍”,並要求其撤除所設廣告牌,李某某被迫將部分小區廣告牌撤除。被告人魏某某、陳某某、郝某某、楊某某、羅某某經預謀後,乘坐由被告人郝某某駕駛的小轎車並攜帶噴漆工具,行至李某某設立廣告牌和警示標語的十四個小區內,以拆除違法廣告為由或未經物業管理人員同意,採用噴漆、踢砸、撕毀等手段,連續多次毀壞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上述各小區的廣告牌共計16塊。
☑審查辦理過程中, 承辦檢察官將本案認定為此罪還是彼罪(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系單次還是多次及行為對他人經營活動的影響程度和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程度等問題提交檢察官聯席會展開討論並交換意見。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等五人為鞏固經營“地盤”,劃分所謂的“勢力範圍”,“行霸”苗頭已經初顯,依法應當予以打擊。其行為違反了自由竟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破壞了上述各個小區的物業管理秩序和小區所在社區綜合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經依法起訴和開庭審理,白銀區人民檢察院的公訴觀點均被法院支持。
檢察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他人經營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本案中:
☑ 被告人魏某某、陳某某、郝某某、楊某某、羅某某作為開鎖行業從業人員,違反行業自由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欺壓排擠其他同行,結夥任意損毀其他同行製作設立的廣告牌達十多個,嚴重影響他人經營活動,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懲處。
☑ 該案五名被告人雖未達到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惡勢力”定義中“糾集者相對固定”的要求,但該五名被告人均系白銀區範圍內開鎖行業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已經形成地域性經營模式,雖尚未形成典型的“行霸”,但對新入行的李某某設立的廣告牌肆意損壞的行為已初顯欺行霸市的苗頭,長此以往發展下去,將會對白銀區的開鎖行業、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更為嚴重影響。白銀區人民檢察院在堅決掃除黑惡勢力的信心與決心不變的前提下,認真貫徹張軍檢察長在“掃黑除惡”專項工作推進會上提出的“實事求是,不拔高、不降低‘黑惡 ’犯罪認定標準”的指導思想,對尚未成型的涉黑、涉惡、涉霸案件打早打小、儘早遏制,為預防、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安寧貢獻檢察機關應盡的力量。
惡勢力 ☑ 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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