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非法同居關係缺乏法律保護和約束

當同居關係的一方死亡後

容易引起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等糾紛

處理這類糾紛如何適用法律,較難把握

今天,法信乾貨小哥針對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

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裁判規則

1.雙方同居並不構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朱某訴陶某遺產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雙方因貸款互相擔保事宜“假離婚”,其離婚行為合法有效。雙方離婚後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結婚,雙方屬於同居關係,並不構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規定酌情繼承遺產的情形。

審理法院: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3月30日第三版

2.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主張死亡賠償金——吳旋霞訴劉玉雲、羅順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構成事實婚姻,應當認定為同居關係;當同居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享有法定繼承權。此外,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生前與另一方同居時取得的共同財產,另一方也無權取得該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

案號:(2015)梅中法民一終字第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同居關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與被繼承人互相扶助關係的,無權分割遺產——戎某某與王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同居關係的,且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同居關係中另一方並非缺乏勞動能力、

沒有生活來源而需要依靠被繼承人進行扶養的人,且亦未舉證證明自身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的扶養,其不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故其無權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案號:(2017)滬0109民初3337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司法觀點

1.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繼承遺產的處理辦法

首先,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內容對同居狀況進行認定,若滿足事實婚姻條件,可按照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夫妻關係對繼承權進行認定,若不滿,則按照同居關係進行處理。根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非婚同居當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但非婚同居伴侶可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遺產。該條文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分得適當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當然,以上問題都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進行討論的,若死亡一方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當事人可作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

(摘自孫國鳴主編,《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第27~28頁)

2.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即為同居。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要以1994年《婚姻法》實施前後分情況區別對待:

(1)1994年《婚姻法》實施前同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形成事實婚姻的,彼此可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繼承權。

(2)1994年《婚姻法》實施後同居的,為非法同居,彼此沒有繼承權。離婚後又和好但沒有再辦理結婚登記的也屬於這種情形。但是,如果生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系死者生前扶養較多的人,可以根據相互扶助的原則,分給其適當的財產。

(摘自安鳳德主編,《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第124頁)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31. 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32. 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4.《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3.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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