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農村建房過程中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農村建房 賠償責任

附錄:民事審判信箱

工人在農村建房過程中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問:甲要建造農村自居房屋,交由乙施工,並和乙談妥了施工費用。後乙找來水泥工丙等5人具體負責施工,約定按日計工錢。後丙在施工過程中因鐵乏安全措施,不慎從房頂摔下致死。對於丙,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答:首先,作為水泥工,丙是乙找來的,工錢是和乙協商,也約定由乙支付,因此,雙方之間成立僱傭關係和勞務關係。乙為僱主,接受勞務,丙為售工。提供勞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是因勞務受到損害,故乙應對丙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若丙自身在此過程中存有過錯,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其次,甲是房主,將建房工程交由乙施工,成立發包和承包的關係。丙是因缺乏安全措施從高處摔下致死,為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乙作為個人,不可能擁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對於農村建築,即使不需要施工人具備相應資質,也應有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甲作為房主,應該對承包人的資質或安全生“條件予以審查。若甲明知或應如乙無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而仍然交由其承包,則應與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書研究組:《工人在農村建房過程中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載奚曉明主編、杜萬華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1輯(總第5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頁。

工人在農村建房過程中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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