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需要哪些條件及法律依據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取得宅基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本村村民有資格取得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

2、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村民委員會批准後,經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政府批准,方可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主要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另外,各省依據上述法律制定的一些條例及相關的實施細則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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