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隨著10月申報期的到來,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月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3500元或減除費用5000元,由理論問題演變成了實務操作。由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的是代扣代繳辦法,因此,又分為代扣個人所得稅環節和申報解繳代扣的稅款環節。

第一個環節,代扣個人所得稅環節

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財稅〔2018〕98號文件等)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納稅人在 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執行新稅法過渡期政策,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並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

一、基本情形

扣繳義務人計算和代扣員工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一般是以發放工資、薪金的月份為界:

(一)9月30日(含)前發放的工資、薪金,以按慣例減除“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金額以後,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月收入額,再減除費用3500元(稅法修改前的標準),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原稅率(原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二)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放的工資、薪金,以按慣例減除“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金額以後,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月收入額,再減除費用5000元(過渡期適用的新標準),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新稅率(新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9月份工資在10月份實際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由於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稅,如果其單位在10月份再發放第二次工資,需要與第一次工資所得合併計稅,不能又再扣減一次5000元了。

二、特殊情形

由於過渡期政策開始施行日正遇上是國慶節,有部分單位(一般為“上發薪”)因國慶節長假而將10月份工資提前至9月底發放。單位在9月底依法發放的本應於10月份發放的工資,可以適用新的基本減除費用和稅率表。

當然,上述在9月底提前發放10月工資的單位,其9月份正常發放的當月工資(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仍需按3500元的原減除費用標準和原稅率表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環節,不論是上述基本情形還是特別情形,就9月份、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基本都已形成共識,沒有太多的爭議。

但是,在實際申報環節,面臨的實際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

第二部分,申報解繳稅款環節

扣繳義務人在依法代扣稅款後,應當依法解繳所代扣的稅款。對於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月計徵,扣繳義務人代扣的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2019年開始,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然而,因種種原因,在實務中卻存在幾種不同的申報解繳方式(或者說時點)。

一、基本情形

(一)扣繳義務人在9月份正常發放工資(不論工資的歸屬期,本單位依例應在9月份發放的工資)時,相應代扣稅款所屬期為9月的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3500元/月),應由扣繳義務人在10月24日(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內將該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代扣個人所得稅申報解繳入庫。

在此需再次強調的是,稅款所屬期與該稅款對應的工薪歸屬期是幾月份並無什麼關係,原則上是指的代扣稅款即稅款形成的時期。

因此,一般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在10月份申報解繳的個人所得稅,其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在9月份計算該個人所得稅時自然也就不能適用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

待到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扣繳義務人按過渡期政策即“減除費用5000元並適用新稅率”計算並代扣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個人所得稅,再在11月份將該代扣的稅款申報解繳入庫。

這種“次月申報上月代扣稅款”的申報方式與稅法規定的申報方式最為吻合,也是實務中絕大多數扣繳義務人單位所採用的申報方式。10月份申報時也會很順利。

這類扣繳義務人在系統申報時選擇“稅款所屬月份”為9月份,相應的“所得期間起”為2018年9月1日,“所得期間止”為2018年9月30日;“減除費用”自動顯示為3500元。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二、特殊情形

實務中,扣繳義務人申報解繳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時,主要的特殊情形大致又分為三類。

(一)扣繳義務人在10月份正常發放工資(不論工資的歸屬期,本單位依例應在10月份發放的工資)時,相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5000元/月)的稅款所屬期也為10月份,由扣繳義務人在10月24日(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內將該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代扣個人所得稅申報解繳入庫。

這次申報方式所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本身沒有問題,因為納稅人是在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就應適用減除費用5000元/月的標準, 並按照新稅率(新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這種當月申報稅款所屬期為當月稅款的方式,其形成的歷史原因在此不贅述。實務中有一部分扣繳義務人單位一直是採用的這種申報方式,本月強制進行調整也不太適宜,因此,10月份申報時仍可延續。(但建議適時予以調整,也避免後期帶來更多的麻煩)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廈門稅務局10月8日就此類問題答覆:如果扣繳單位需要在10月份申報期內,提前申報當月發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稅款,則應在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期更改設置為10月,這樣客戶端軟件就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了。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這類扣繳義務人如果在系統進行申報時確定選擇“稅款所屬月份”為10月份,相應的“所得期間起”為2018年10月1日,“所得期間止”為2018年10月31日;“減除費用”自動調整為5000元。再輸入其他選項即可完成申報。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需鄭重提示的是,想要順利實現“當月申報當月代扣的稅款”,應滿足基本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其本身一直是按“當月申報當月代扣的稅款”這種方式進行申報解繳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例如,8月份申報解繳的稅款是8月份代扣的;9月份申報解繳的稅款是9月份代扣的。這樣,才可能順利實現10月份申報解繳10月份代扣的稅款。

如果某扣繳義務人本來一直採用的是“次月申報上月代扣稅款”方式,如9月份申報的是8月份代扣的稅款,則現在10月份應當且只需申報9月份代扣的稅款,但如果想在10月份連續申報兩次稅款,即先申報了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減除費用3500元)的代扣稅款(此時其本月申報義務已經完成),然後,又想嘗試一下減除費用5000元是什麼滋味,繼而又選擇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稅款(虛擬的減除5000元費用和應納稅額)進行申報,則肯定不會成功,系統會提示信息:今天還未到法定申報期,您無法提交申報表。請於法定申報期內辦理申報。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如果還不明白,再簡述一下,因為你本身就是一直採用“次月申報上月代扣稅款”方式進行申報的,你在10月份(如10月8日)已經正常申報了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代扣稅款,接著(10月8日或10月內任何一天)又想改變為“當月申報當月代扣的稅款”在10月份繼續申報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代扣稅款,這能成功嗎?畢竟申報系統是用來申報的而不是玩的。

因此,某不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不了,不代表其他一直採用“當月申報當月代扣的稅款”方式的扣繳人也不能申報哦。

(二)部分單位因國慶節長假而在9月底依法提前發放本應於10月份發放的工資,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5000元/月)和新稅率計算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代扣稅款,由於其在9月份因發放兩次工資而代扣了兩個月(稅款所屬期分別9月份和10月份)的稅款,這裡又分為兩種申報方式:

1.對於本身一直是採用“次月申報上月代扣稅款”方式的扣繳義務人,其在9月份申報解繳的是稅款所屬期8月份的代扣稅款,因而,在10月份的申報期內,應當申報的是9月份正常發放那次工資時所代扣的,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按原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原稅率計稅)。系統接受的是扣繳義務人每個月內申報代扣的一個月份的個人所得稅,而當扣繳義務人在10月24日內申報了該筆稅款所屬期9月份的稅款後,其10月份的申報義務就已經履行完畢,自然也就不能同在10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10月份的代扣稅款了!

因此,該類一直採用“次月申報上月代扣稅款”方式的扣繳義務人,在9月底依法提前發放本應於10月份發放的工資,代扣的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稅款,仍需在法定申報期內也就是11月份申報解繳。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2. 對於本身一直是採用“當月申報當月代扣的稅款”方式的扣繳義務人,其在9月份申報期內申報解繳的是稅款所屬期9月份的代扣稅款,因此,其稅款所屬期10月份的代扣稅款依例是在10月份申報期內申報解繳。

此類扣繳義務人於9月底依法提前發放本應於10月份發放的工資,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5000元/月)和新稅率計算的,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代扣稅款,就在10月份申報期內依例進行申報即可。具體同本環節“特殊情形(一)”所述。(但建議適時予以調整,也避免後期帶來更多的麻煩,在此不贅述)


「實務」10月份申報個稅時幾個常見的疑惑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於10月發工資(不論工資的歸屬期,本單位依例應在10月份發放的工資),同時在10月份申報所代扣的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個人所得稅。即“當月發放工薪但作為上月代扣稅款申報”。

由於這類扣繳義務人一直處於未按稅法“扣繳義務人代扣的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的規定申報,在10月份申報解繳稅款時,將遇到一個很糾結的問題。

本來,代扣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所屬期為實際發放工資同時代扣稅款的月份,並在次月進行申報解繳。但由於種種原因,部分扣繳義務人一直是在計提工資的當月同時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等到次月實際發放上月計提的工資時,同時申報解繳稅款所屬期為上月的代扣稅款。

例如,某單位在9月初實際發放8月份工資、薪金後,將在8月份計提工資時代扣的稅款作為稅款所屬期為8月份的代扣稅款,在9月份進行了申報解繳(以此往前類推均是這樣)。依例,在10月份實際發放工資、薪金時,申報解繳9月份代扣的所屬期為9月份(計提工資並扣稅的月份)的稅款,但是,正由於在申報解繳時該筆稅款的所屬期應當選擇9月份,就只能按原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原稅率計稅。

遇到此類問題,建議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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