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小夥伴詢問:可以享受的個人所得稅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沒有在申報當月辦理扣除,應該怎麼辦?前幾個月份的扣除額度還可以享受到嗎?
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一起來了解一下!
1、有工資薪金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沒有及時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給任職單位,或者單位財務人員未及時採集納稅人申報信息,以致納稅人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讓單位進行補釦,也可以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2、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並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3、關於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4、非居民個人變為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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